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相对人向商标行政管理机构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如果商标行政管理机构做出不予受理的行政行为让相对人不服,相对人可以提出复议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四条 对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申请裁决,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
第3种观点: 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受理的商标评审申请,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回,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已经受理的商标评审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符合受理条件:(1)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的;(2)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后,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3)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作出的裁定或者决定,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4)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法律依据]《商标评审规则》第22条。法律依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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