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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进口商品是否应该被没收?

来源:达言教育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物品罪的处罚有:犯罪情节一般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认定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被行政执法部门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同意的延长期限内,对其所运输、储存、销售的进口货物不能出具合法来源证明,但无法按照走私违法犯罪查处的行为。法律客观:《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3种观点: 进口产品无中文标签,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没有中文标签、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拨打12315投诉后,工商局会依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的规定进行处理。1、赔偿消费者损失;2、对经营者进行处罚。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标识应有以下九种:1、产品要有检验合格证;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和联系电话。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也必须有中文标志;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也应当予以标明;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或失效期,包装食品一般都应标明生产期、保质期和保存期;5、对于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要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6、已被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的商标,其标志为“R”或“注”;7、已被专利部门授予专利的,可在产品上注明;8、生产企业应在产品或其说明、包装上注明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我国现行标准分四级“即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HB)、地方标准(DB)、企业标准(QB);9、已取得国家有关质量认证的产品,可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相应的安全或合格认证标志。综上所述,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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