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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无劳动能力应该怎样赔偿

来源:达言教育


在发生工伤事故导致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保留其劳动关系,并将其安排到适当的岗位上工作。根据伤残等级,劳动者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月度伤残津贴等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除了获得医疗费、护理费等赔偿外,还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月支付伤残津贴等赔偿。

法律分析

在发生工伤事故导致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保留其劳动关系,并将其安排到适当的岗位上工作。根据伤残等级,劳动者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月度伤残津贴等赔偿。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除了获得医疗费、护理费等赔偿外。

治疗结束后,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可以依据伤残等级,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月支付伤残津贴等赔偿。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工伤后无劳动能力应该怎样赔偿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帮助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师给您解答。

拓展延伸

工伤赔偿标准是指在劳动者因工伤受到损害时,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残疾赔偿金、误工减少的收入、死亡赔偿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具体来说,医疗费用包括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以及职工因从事与工作有关的业务活动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承包经营活动产生的其他费用。康复费用是指工伤职工在治疗工伤期间需要康复的费用。

残疾赔偿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伤导致残疾,残缺程度不同,残疾赔偿金也不同。误工减少的收入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伤导致失去工作能力,在一定期限内由用人单位按月给予的伤残补助。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工伤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等因工伤受到损害,需要供养的亲属,在一定期限内由用人单位按月给予的抚恤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指在工伤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按照规定获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赔偿标准是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重要法律法规,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结语

工伤事故导致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时,用人单位应保留劳动关系并安排适当工作。根据伤残等级,劳动者可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月度伤残津贴等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应依据伤残等级获得相应的赔偿。同时,《工伤保险条例》也明确规定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和相关法律规定,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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