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的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征收,每平方米年税额最低大城市0.6元、最高30元。房屋出租的土地使用税一般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已交纳土地使用税的承租人不需要再次交纳,出租人未交纳土地使用税的税务机关有权向承租人征收。
纳税对象如下:
1、在城镇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2、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5、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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