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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优先受偿权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来源:达言教育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竣工日起计算。若承包人未在六个月内主张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将失去该权益。为保护自身权益,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约定延长权利主张期限。

法律分析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在2003年1月后竣工的工程项目,自竣工日起六个月,承包人未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则其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确保自身权益,充分行使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在今后承接建设工程时,就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与发包人作出特别约定,以延长权利主张的期限。

拓展延伸

承办人优先受偿权期限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是什么?

承办人优先受偿权期限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承办人在债务清偿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其适用范围主要包括破产清算、债务重组等情形。然而,这一权利并非无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办人优先受偿权的期限通常受到时间,例如在破产清算中的期限为特定时间段。此外,还存在一些条件,如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必须提前申请等。这些条件旨在保障债务人和其他相关方的利益,确保承办人优先受偿权的合理行使。因此,在具体情况下,承办人应当仔细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其优先受偿权的有效行使。

结语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对于2003年1月后竣工的工程项目,承包人必须在竣工后六个月内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否则将失去该权利。为保护自身权益,承包人在今后承接建设工程时应与发包人特别约定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以延长权利主张的时间。承办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受到时间和其他条件的约束,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其优先受偿权的有效行使。

法律依据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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