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有什么
1.国家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房屋搬迁临时安置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具体的补偿数额会根据每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来确定。
2.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有哪些程序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程序如下:
1、将拟定的收回方案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下达收回决定并就收回事项进行公告;
3、回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注销登记;
4、给予补偿。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或者有批准权的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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