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须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四)符合国家产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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