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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哪些情况

来源:达言教育


有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的规定,包括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停止使用原规划土地以及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情况。这体现了行政权利的公共利益考量。

法律分析

是否有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五十规定了土地管理行政部门经原批准用地的和有批准权的同意,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五种情况,分别是:

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哪些情况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拆迁等原因,停止使用原规划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为实施旧城改造而需要调整使用土地,是行政权利的体现,之所以有这个行政权利,是从公共利益来考量的。

拓展延伸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及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程序及相关法律规定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国家或地方可以收回已经划拨给个人或组织的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能在以下情况下被收回:1.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2.土地用途发生变更;3.土地被征收或征用;4.土地使用权出现违法违规行为;5.土地使用权人违反合同约定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收回程序、补偿标准、申诉途径等方面的内容,以保障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因此,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各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权益的保障。

结语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规定,可以在特定情况下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等。这些规定体现了行政权利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收回程序和权益保障,各方应遵守法律,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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