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容留2以上卖淫的或者一年内曾因容留卖淫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卖淫行为的,就会构成容留卖淫罪。
一、拉皮条犯罪立案标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拉皮条涉嫌刑事犯罪的为组织卖淫罪一般是指卖淫女与嫖客之间从事穿针引线、牵线搭桥、勾通撮合的帮助行为。而把从事这种行为的人叫“皮条客”。“拉皮条”在我国既是违法,又可能涉嫌犯罪。立案标准如下:
(一)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拉皮条”,一般是指卖淫女与嫖客之间从事穿针引线、牵线搭桥、勾通撮合的帮助行为。而把从事这种行为的人叫“皮条客”。“拉皮条”在我国既是违法,又可能涉嫌犯罪。
二、涉黄会判几年
涉黄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当事人卖淫,为当事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及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
犯罪构成条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当事人,这里的当事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当事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当事人卖淫的行为。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穿针引线、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当事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由此不难看出,介绍行为有其自身质的规定性。
既不同于引诱,又与容留有异。在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或者告知嫖客何处有卖淫服务等,均可认定为是介绍行为。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介绍卖婬罪怎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为介绍卖淫罪。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加重处罚事由
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1、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2、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3、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5、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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