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主旨是:合法用房可获得补偿,违章建筑和添加部分不予补偿;补偿应基于区位、用途、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为依据;过渡期不得擅自延长,延长需增加补偿费。
法律分析
在确定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时,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房屋补偿安置只对合法用房进行补偿安置。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信息公告后,在原有房屋内外部添加的部分不能得到拆迁补偿。第二,房屋拆迁的补偿,无论是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还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都需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为基础确定。第三,过渡期应当符合规定,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如延长过渡期,应承担增加安置补偿费的义务。
拓展延伸
农村土地征收中的房屋补偿标准如何影响农民利益?
农村土地征收中的房屋补偿标准对农民利益有着重要的影响。首先,合理的房屋补偿标准能够确保农民在土地征收后得到公正的补偿,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这包括对房屋的评估和补偿金额的确定,确保农民能够得到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相符的补偿款项。其次,房屋补偿标准的合理性也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后续安置和生活质量。如果补偿标准不合理,农民可能无法在征收后购买适当的住房或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造成经济困难和社会不稳定。因此,确立合理的房屋补偿标准对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应注意三点:一是只补偿合法用房,不包括违章建筑和添加部分;二是根据区位、用途、面积等因素,以市场评估为基础确定补偿方式;三是过渡期需符合规定,不得擅自延长,如延长则应增加安置补偿费。合理的补偿标准保障农民权益,确保公正补偿和后续安置,维护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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