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医疗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一、不构成医疗事故还能不能得到赔偿?
有的患者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先通过行政机关组织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得出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然而不构成医疗事故并不等于医疗机构无需承担民法上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比行政责任认定的医疗事故标准相对更低,患者可以通过申请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举证证明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仍然可以要求医疗机构进行赔偿。
二、医疗事故的认定原则是什么?
医疗事故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推定过错责任原则等。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的损害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且存在违规操作、隐匿病历资料等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