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2.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指定的医院进行。
3.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4.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
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五十三条 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评定、评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