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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的管辖

来源:达言教育

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的管辖如下:

1、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两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起诉,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管辖。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是什么:

1、提出异议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人;在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通常为被告;

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只要是第一审案件,当事人既可以对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又能够对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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