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未记载日期的,承兑有效。
背书日期不是承兑日期。背书是指企业在收到商业承兑汇票后,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前将其转让给其他单位时,须在商业汇票的背面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和背书日期,以示对该汇票承担连带责任。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银行承兑汇票的填制要求:
1、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和收款人的全称填写不能涂改,不能漏写、多写、错写,这与企业的支票是一样的;
2、银行承兑汇票需要注意大小月,闰年月的变化;日期应当使用大写数据填制,出票日期与到期日之间的相隔期间不得超过6个月;
3、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金额大小写填写一致,不得大于1000万元;
4、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印鉴应为企业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加盖法人章,全称或简繁必需与出票人一致;
5、银行承兑人必须是汇票专用章,有出票行经办人员签章并且带出票行的行号。
承兑汇票有以下七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缺少其一,汇票无效:
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综上所述,商业承兑汇票的开立是有严格的格式要求的,必须认真填写核对,不能有遗漏,遗漏任何一项,所开的商业承兑汇票都是无效的。因此不可能没写到期日,到期日是汇票最主要的要素之一。如果谁持有没有到期日的商业汇票,一定是假商票,不要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二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