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按照现行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应当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因此婚前财产不应当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在离婚时不能予以分割。除此之外,一方因人身损害所获得的损害赔偿或补偿款,也应当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