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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来源:达言教育

法律主观:

在建设工程施工方项目经理应履行的职责有:主持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对项目目标进行系统管理,对资源进行动态管理;进行授权范围内的利益分配;收集工程资料,准备结算资料,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接受审计,处理项目经理部解体的善后工作;协助组织进行项目的检查、鉴定和评奖申报工作。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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