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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使用假名,所签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应

来源:达言教育

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使用假名,所签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应。

合同,必须由签约人签名或者按印。

如果是合同方是部门,还需要加盖印章,并由单位负责人审核。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项目”又被称为“公共财政投资项目”或者“国家建设项目”。所谓“公共财政投资项目”从广义上说是“为实现其职能,将一部分集中性财政资金投入社会再生产过程各个环节”建设的项目;从狭义上说是“为保证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对固定资产再生产和流动资金按最低限额而投入资金”建设的项目 。“公共财政投资项目”一般又被称为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是指“经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或部分投资的项目。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二、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四、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五、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所谓“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即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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