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种子案件涉及赔偿处理方法:
1、用户发现买回的是假种子、劣种子,但没有播种,尚未造成损失,应及时找经营单位(户)调换或退货。并且向当地农业、技术监督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顾及情面,不举报不投诉,这样一方面助长了不法分子的行为,另一方面受假劣种子损害的农民越来越多。对制假售假现象,农民朋友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向经营单位(户)提出赔偿。各级执法部门也不能手软,发现问题要一查到底,决不能姑息养奸。
2、造成农作物减产的,用户可以就损失赔偿问题与经营单位(户)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了,用户单方或与经营单位双方申请当地农业或技术监督部门仲裁鉴定。
3、严重减产甚至绝收,应及时向当地农业、技术监督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经法定的种子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确系种子质量问题,用户可根据实际损失情况(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向经营单位(户)提出赔偿,如果发生赔偿争议,用户可以向当地人民提起诉讼。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1、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2、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3、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
4、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
5、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综上所述,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明知是失去使用效能的种子,或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种子冒充合格的种子,致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即损失达二万元的,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有下列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一)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生产或者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四)生产或者销售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六)生产或者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七)在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生产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十一)以虚假的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十二)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价格表示、促销方式、现场说明和演示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十三)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式销售诱导;
(十四)将“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作为正品销售;
(十五)经营者在提供金融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出现的欺诈金融消费者的行为。
经营者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但能够证明自己并非欺骗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不属于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