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要同时符合下面这两条件:
1、一是按照《暂行条例》和《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2、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小规模的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全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第五条 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的,可以自愿使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专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专用。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专用的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专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