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建筑垃圾;处置;现状;思考
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桐乡市城市建设迅猛发展,各类建设工程、修缮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大幅度增加。同时,近两年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如火如荼地开展,也产生了大量建筑垃圾,增加了建筑垃圾消纳的负担。因此,如何科学,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规范化、科学化处置展已经成为目前桐乡市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建筑垃圾大多为固体废弃物,不同结构类型的建筑所产生的垃圾各种成份的含量虽然不同,但基本上都是由土、渣土、砂浆、混凝土、砖石、打桩截下的钢筋混凝土桩头、金属、装饰装修产生的废料、包装材料及其他废弃物等组成。
随着桐乡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房地产开发、地下人防工程建设、道路改造、厂房建设、农民新村开发建设及店面装修等,所产生的建筑垃圾量日趋加大,尤其是现在的房地产建设大部分会建造地下人防工程,由此产生大量建筑废土。这些建筑废土除用于工程回填和低洼地填平外,剩余部份去处成了管理部门和各施工单位的一个难题。同时,“三改一拆”产生的大量建筑垃圾也加剧了建筑垃圾处置难。据调查,仅桐乡市区每天产生零星建筑垃圾约350立方米,建筑垃圾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比重越来越高。
建筑垃圾虽然没有生活垃圾那样的恶臭,但它带来的危害却不容小觑。一方面,建筑垃圾的倾倒或填埋不仅严重影响一个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而且占用土地,污染了土壤、空气和水资源,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另一方面,装运建筑垃圾进行违法乱倾倒的车辆大多都是重型自卸(后八轮)货车,城市道路路面被超载超重车辆碾压后,往往不堪重负,损坏严重,增加了道路维修负担。
二、建筑垃圾管理现状及处置水平
1.理顺管理机制
自2008年7月起,桐乡市根据建设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该市管理实际,制订了《桐乡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对建筑垃圾的运输、消纳、处置等环节均作出明确规定,在制度上进一步明确了建筑垃圾怎么管、如何处置等问题。同时,明确了城市建筑垃圾由部门负责审批、执法和管理,并在城市管理局设置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市规划建设、、交通、环保、物价、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管理工作,妥善解决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职能交叉、相互推诿的机制弊端,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2.加强建筑垃圾处置配套设施建设
自2008年该市开展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以来,先后在市区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11处,配套相关处置设施,承担起城市建筑垃圾的消纳和处置工作,并指派人员实行24小时管理,确保环境整洁良好。此外,在市区各社区建立了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用于临时收纳房屋装修垃圾,并由环卫部门负责清运到建筑垃圾消纳场。
3.推进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
一是建立处置核准制度。严格建筑垃圾出入审批手续,建筑工地、房屋装修、道路挖掘等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部门提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对建筑垃圾产生源头进行有效管控。二是建立运输单位准入制度。严格落实城市建筑垃圾专业运输公司及运输车辆准入制度和资质年检年审工作。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须符合“不少于20辆核定载重质量5吨以上的自卸车辆,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安装GPS全球定位系统”等条件,且必须按照核准的运输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目前,该市已有6家企业、253辆运输车辆取得运输资格。建筑垃圾必须交给已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运输经营单位和运输车辆运输。三是实施数字化管理模式。在建筑垃圾专业运输车辆上安装GPS全球定位系统车载终端设备,对各公司的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活动实施全程监控,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现象基本得到遏制。
4.严格执法管理
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配备专门的执法人员、执法车辆、锁车设施等执法装备,加强对市区各类建筑垃圾(包括建筑、拆房、市政、交通、水利等)的管理、处置和执法,同时加强对各镇、街道处置建筑垃圾的管理和指导。、、建设、交通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不定期开展联合整治,对乱倒建筑垃圾、抛洒污染路面等行为从严查处。。今年以来,该市依法查处各类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案件达200余起。
三、当前建筑垃圾处置存在的问题
1.建筑垃圾去处难
尽管桐乡市先后建设了11处建筑垃圾消纳场,但由于各个消纳场先后饱和或用于土地项目建设,无法实现循环使用,每个消纳场的“寿命”仅半年左右,便逐个关闭。目前仅存一处,位于绕城北路外,由于路程远、运输成本高,造成使用率低下。与此同时,随着市区周围的不断开发,土地资源紧张,建筑垃圾消纳场的选址越来越难。建筑垃圾无正当去处也造成了乱倾倒建筑垃圾行为的多发。日趋加大的建筑垃圾量和由于选址难而导致日趋减少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产生的矛盾已经成为桐乡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一大难点。
2.道路遗洒、扬尘情况普遍
由于运输渣土带来道路遗撒、扬尘情况屡见不鲜,主要原因一是由于工地在处理建筑垃圾的过程中对出入口和工地内道路硬化程度不高,造成运输车辆带泥运输;二是运输公司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在装载建筑垃圾过程中会装的过满,在车上形成“小山”(即“尖头车”),极易造成道路遗洒、扬尘等情况的发生;三是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规范。运输车辆的类型有重型自卸货车、中型自卸货车、轻型自卸货车、低速自卸货车、变型拖拉机、运输型拖拉机等。除重型自卸货车配有盖板外,其余的都没有密封措施,容易造成路面遗洒。在桐乡市的运输车辆中重型自卸货车所占的比例仅为20%,大部份车辆陈旧,挂外地牌照,且大部份车辆都仅挂靠在运输公司,流动性、随意性大,不便于相关部门管理。
3.跨区域建筑垃圾处置难
近年来,因桐乡市周边地区地铁及其他工程的陆续开工建设,产生了大量工程沙土,桐乡市大麻、洲泉、崇福、石门、河山等镇陆续涌入大量的工程车倾倒沙土,甚至从最初的直接偷倒发展到从农户手中承包土地进行倾倒,严重污染环境,毁坏耕地,破坏国家土地安全。以该市某镇为例,2014年以来,共教育和制止建筑垃圾乱倾倒行为21起,其中跨区域倾倒行为8起,占38%。由于此类现象所处的法律体系不健全、监管不明确、跨区域沟通协调机制缺位等原因,导致跨区域倾倒建筑垃圾行为的处置困难、久罚不治。
4.建筑垃圾处置方式落后
目前桐乡市对建筑垃圾的处置方式简单,仅仅对渣土、砂石、陶瓷等进行简单分类,主要以填埋为主,部分废料、废土用于工程填埋和企业制砖,处置能力和水平比较滞后,用于循环利用的不到总量的10%,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不高,加速了消纳场的饱和,占用了大量土地,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四、关于建筑垃圾处置的几点思考
1.加强源头管理和动态管理相结合
严格审批,加强建筑垃圾清运公司及车辆的监管,适当提高准入门槛,执法部门督促运输公司对运输车辆进行严格规范管理。执法管理部门加强日常巡查管理,从开工前条件审查入手,做到文明施工、出场车辆不带泥、不造成对干道的扬尘污染,抓好“净车”出场源头管控和“两点一线”过程监管。同时加强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对无证运输、超载抛洒、违法倾倒建筑垃圾等行为进行严格查处。
2.完善跨区域协调机制
完善跨区域处置建筑垃圾的相关法规,理清跨区域处置建筑垃圾申请的审批主体,探索研究在一个地点申请受理多个县市级主体审批方案。建立跨区域部门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建筑垃圾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各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通报相关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情况。
3.实施建筑垃圾综合循环利用
建筑垃圾中的许多废弃物经分拣剔除、集中粉碎后可以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国外大多数国家将建筑垃圾看做重要的再生资源,实现了建筑垃圾的高回收率和循环利用。因此可以借鉴国内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模式,对黄土、工程渣土、塑料和拆迁垃圾材料等进行科学分类、分区堆放,引进再生技术,为制砖厂等企业提供原料,切实提高利用率,实现建筑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应加快出台鼓励,对于再生建筑材料的企业应给予奖励或资金补助,积极探索建筑垃圾处理新模式。
上海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的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废弃物;建筑垃圾管理,是指对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处理的管理。
第三条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统一管理,并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制定建筑垃圾管理细则和组织实施。
第四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接到申报文件后应及时核发处置证,对不予核发处置证的,应告知原因。
处置证不准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五条 凡将建筑垃圾运入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建筑垃圾储运(堆置)场消纳、处理的,应按规定缴纳处置费。
建筑或施工单位自行安排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场地的,应接受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需要用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安排。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理的具体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收入所得专款用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或承担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监察队伍或检查人员,应加强对建设、施工单位或承担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检查。严禁不按规定地点乱堆乱倒建筑垃圾和在运输过程中扬撒、遗漏。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关键词】建筑垃圾管理;问题;对策
一、建筑垃圾的基本概念
1、建筑垃圾的定义。文章所指的建筑垃圾是指建筑施工垃圾、旧建筑物拆除垃圾以及建筑物装修时产生的建筑垃圾。是人们在从事拆迁、建设、装修、修缮等建筑业的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渣土、废旧混凝土、废旧砖石及其他废弃物的统称。
2、建筑垃圾的产生量计算。目前,国内很多专家学者已对施工过程中和拆毁建筑物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量进行估算,一些城市还颁布了建筑垃圾产生量计量标准,详细规定了建筑垃圾产生量的计量标准,由于本论文研究的建筑垃圾是在房屋新建、拆除以及装修过程中产生,因此只给出与本研究相关的建筑垃圾计量办法:(1)建筑物拆除工程建筑垃圾量计算。①房屋拆除工程建筑垃圾量计算。;b.已拆除的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测绘管理部门提供或确认的1/500地形图计算。②构筑物拆除工程建筑垃圾量计算构筑物拆除工程建筑垃圾量按照实际体积计算,每立方米折合垃圾量1.9吨。(2)房屋建设工程。①基础施工产生弃土量计算:a.已进行招投标工程的基础弃土量,可根据施工图预算中的相关子目计算;b.不能提供施工图预算的工程,基础弃土量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施工图纸计算;有特殊情况的,申请单位应提交相关依据,据实核减;基础弃土量=(基础开挖量-回填量)×单位体积弃土量.c.单位体积弃土量按粘土类别计算,每立方米1.6吨。②房屋主体施工产生建筑垃圾计算。房屋主体施工产生建筑垃圾量=建筑面积×单位面积垃圾量。其中建筑面积按照施工图中的建筑面积计算;单位面积垃圾量按如下方式测算:a.砖混结构按每平方米0.05吨;b.钢筋混凝土结构每平方米0.03吨。(3)装饰装修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公共建筑类装饰装修工程和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公共建筑类包括办公(写字)楼、商店、餐饮、旅馆、夜总会等。①公共建筑类装饰装修施工产生建筑垃圾量=总造价(万元)×单位造价垃圾量。其中总造价(万元)按建设方与施工方签订之有效合同计算(只计装修工程部分造价,不计设备费);单位造价垃圾量按如下方式测算:a.办公(写字)楼按每万元2吨;b.商店、餐饮、旅馆、夜总会按每万元3吨。②居民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产生建筑垃圾量=建筑面积×单位面积垃圾量。其中建筑面积按房产证的证载面积计算;;b.161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按每平方米0.15吨。
二、建筑垃圾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建筑行业自身的特点,长期以来,我国的建筑行业都是采用传统方式施工的,采用纯手工操作,必然造成材料的损坏和浪费;另外,施工管理、施工工艺技术的落后也是产生大量建筑垃圾的主要原因。
1、建筑垃圾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尚无法律禁止填埋可再次利用的建筑垃圾,规定建筑垃圾必须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
2、对建筑垃圾管理意识不够的问题,建筑垃圾乱堆、乱倒现象仍时有发生,还未对建筑垃圾进行动态监测,导致对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处理处置、回填利用等情况缺乏宏观把控;
3、资源化利用技术水平落后的问题。处理方式简单粗放,绝大部分建筑垃圾未经处理就被直接运往郊外或乡村进行露天堆放或简单填埋,既浪费资源,又增加后期处理成本;
4、垃圾在运输和填埋过程中遗撒的粉尘、沙土飞扬等问题给环境带来的污染问题;
三、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对策
1、加快立法和监督执法工作。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建筑垃圾处理行业才刚刚起步,大家对于这一新兴行业普遍重视程度不够,而且就现行垃圾收费而言,不论是对资源化企业还是施工单位来说,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的成本在短时间内都要高于排放费用。因此,应首先完善相关的法规,从制度上约束行为主体对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而对于建筑垃圾资源化的企业,应引导进行鼓励诸如税收减免、补贴等,从而保证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链不致中断。
2、尽快颁布建筑垃圾产生率标准,从源头减量做起。建筑垃圾的有效管理应首先从源头减量做起,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对每万平方米建筑在施工过程中产生建筑垃圾量,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的建筑结构形式进行一次大范围的调查统计,据此制定相应的建筑垃圾允许产生数量和排放数量标准,并将其作为建筑垃圾允许排放入社会环境中的量的准绳。2009年深圳市已在全市范围内颁布了《建筑废弃物排放量标准及设计与施工减排规范》,对建筑垃圾实行设计减排和施工减排,可以说是这方面的先行者。
3、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在经济上的切实可行。目前我国建筑垃圾填埋费用低廉,每立方米土方填埋价格在20元左右,这也是建筑垃圾资源化不能有效开展的重要制约条件之一。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从企业自身利益角度出发,选择较低的成本处理掉这些貌似没有价值的“垃圾”。根据胡鸣明等人对不同建筑垃圾处理方式成本分析表明,资源化(包括现场资源化和运往综合处置中心进行资源化)的直接成本和外部成本之和最低。但是在国内,对施工单位来说运往综合处置中心进行资源化的成本要远远高于就地填埋的成本;另一方面,对拟从事建筑垃圾资源化的环保服务企业来说,其进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因为收费过高而没有合适的原材料,同时由于垃圾处理行业利润微薄收费偏低的话根本无法保证正常生产运营。因此,相关价格制定部门要综合权衡各相关主体的利益,运用科学的经济学方法计算出能促使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均衡价格。
4、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建筑垃圾资源化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民的广泛参与并监督实施。应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让全社会都了解建筑垃圾处理的重要性,形成强烈的公众环保意识,提高对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的接纳意识。使人们明确建筑垃圾是“放错了位置的资源”,对建筑垃圾的利用关系到发展循环经济及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变人们的消极被动行为为积极主动行动,依靠广大社会公众的力量,循序渐进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的长远目标。
四、结束语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各种基础设施大量建设,使得建筑垃圾也逐渐增多,引发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基于此,本文对建筑垃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策进行了探讨分析。
参考文献:
[1]潘智生,寇世聪.建筑废物可持续循环利用的新技术[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7
[2]翁维素,刘仲阳.城市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J].中国建材,2008(7):
__年,市扬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的领导下,在市扬尘办的指导下,高度重视扬尘治理工作,紧紧围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认真落实“6+4+2”工程,狠抓实干,主动想办法添措施,积极探索扬尘治理新思路和新机制,扬尘整治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现将__年度扬尘治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落实责任,强化目标管理
为将扬尘治理工作切实落实到实处,进一步明确属地管理责任。根据彭州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目标要求。年初,市扬尘办对各镇(街办)、工业开发区和各部门下达《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地、道路扬尘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各镇(街办)、工业开发区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加强扬尘[:请记住我站域名/]治理工作。
二、重点推进,加强扬尘治理
(一)加大“三大工程”治理力度
成都、市把扬尘治理工作列为我市改善城乡环境质量的十大民生工程之一,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彭州市扬尘办高度重视,召开扬尘治理的工作会议,并对我市“三大工程”具体点位进行摸底排查并分解下达目标任务。截止目前,全市共计硬化道路__㎡、裸土覆盖130㎡、绿化带提档降土__米、树池覆盖__㎡,超额完成全年“三大工程”目标任务。
(二)部门联动,切实落实污染源头监管
按照成都市扬尘治理工作要求,我办不定期组织、交通、建设、房管等职能部门成立联合执法组,对在彭建设的施工工地和所有从事渣土运输的车辆进行专项整治。在专项整治期间,联合执法组共出动车辆74台次,人员280人次,对全市113家工地和200余辆运渣车进行了检查。通过专项整治,工地打围、硬化、裸土覆盖等情况明显改善,车辆不按规定安装全密闭系统、超载、冒载、带泥上路、洒落等现象明显减少。
(三)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管理
1.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对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全密闭和公司化营运管理,要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进行自动软蓬全密闭覆盖系统改装。我市共有6家企业参与建筑垃圾的运输,改装车辆__辆,所有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均安装GPS并接入数字化系统和交管系统进行在线管理;
2.严惩乱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组织人员采取不定点巡查和定点蹲守的方式严查乱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一旦发现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共处罚乱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7起,处罚金额达00元;对3家运输企业因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和《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给予金额14000元处罚。
3.对无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建筑垃圾实行公司化清理,改变了零星建筑垃圾清理难的现状,一经发现存在无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建筑垃圾,立即向清理公司发派工单进行清理,共清理建筑垃圾8000余方,做到建筑垃圾清理高效、快捷、无滞留。
4.规范临时占道装饰装修,避免造成扬尘污染。年初拟定了《__市临时占道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暂行)》,并下发到各镇及相关部门,对进行临时占道装饰装修活动的条件、申请程序等进行了规范。要求需要临时占道装饰装修的单位或个人在进行装饰装修活动前必须按照该规定进行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施工,并落实相关要求,各片区执法中队负责监管,市扬尘办在巡查过程中进行督促管理,如果未按规定落实相关要求的,将不予退还占道装饰装修保证金。目前,大多数临时占道装饰装修能严格依照该规定进行落实,有效规范了临时占道装饰装修活动。
(四)加强辖区内清扫保洁降尘和绿化带扬尘防治工作
1.属地管理单位与辖区的保洁公司就降尘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改进环卫方式,采用机械化吸尘、湿法清扫等方式进行环卫作业,加大对街道的冲洗力度,杜绝二次扬尘污染;属地管理单位应做好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车运输过程中的防尘工作。
2.各镇和局(园林绿化和市政设施管理所)对辖区绿化带进行不定期的冲洗,彻底清除辖区内特别是主要干道绿化带路沿石和绿化植物上的灰带和积尘,保证每月对城市主街道内公共绿地、绿化带、行道树、景观设施进行冲洗、降尘4次。全年年共计用水43200吨用于洒水降尘。
(五)加强道路扬尘治理工作
市局环卫处加大了对街道(含人行道)的冲洗除尘,小雨过后进行强化冲洗除尘作业;交通局对公路沿线进行冲洗除尘;各镇对镇域道路和街道进行除尘,有效的减少灰带的形成,杜绝二次扬尘污染。
(六)加强对工地的管理
一年来,扬尘巡查小组对全市113家施工工地进行巡查,对施工工地防尘治尘措施是否到位,是否按规定进行打围,道路是否硬化,是否设置冲洗设施,是否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等情况进行逐一检查。共劝导违规工地320余次,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27份,处罚违规工地6起,处罚金额3.9万元。
(七)加强夜间扬尘管理
实行夜间值班制度(晚19:00——22:00),联合巡防服务公司对全市工地、道路的扬尘污染情况进行巡查。对乱倒建渣、夜间违规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车辆进行建筑垃圾运输的、施工工地不落实扬尘防治要求进行施工等情况进行查处。自开展扬尘夜间值班制 度以来,共检查施工工地780余个次,查处违规运渣车17辆,扬尘污染现象明显减少。
三、加大督查,提高办事效率
1.市扬尘办加大督查力度,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上级通报问题进行重点督查,对责任不落实、治理不到位的及时下发督办通知。全年来,共向各镇、工业开发区和各部门发出督办通知24期,处理问题共155件。
2.对数字化管理平台和巡查人员、微博、市民反映存在扬尘污染隐患的问题,第一时间组织扬尘执法人员赶到现场进行协调解决,实现了老城区、牡丹新城、南部新城等城区全覆盖,共解决了问题168件,有效遏制了扬尘污染。
四、勤查严管,加大处罚力度
对在日常巡查中和专项整治活动中发现的工地、车辆存在的违规行为,依照扬尘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共出动执法人员__人次,检查在建工地113个,运渣车辆数980辆次,并对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全年来共处罚工地和运渣车20起,处罚金额达300元。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严格落实新修定的《__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誉考核制度。
(二)加大巡查力度,创新执法方式,在日常巡查的基础上,采取错时执法,对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打击,严防死守,维护扬尘秩序。
(三)加大对工地、道路、车辆的监管,总结先进经验,完善执法制度,坚决遏制扬尘污染。
(四)加大对零星建筑垃圾的清理,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清理;
关键词:建筑垃圾管理;问题;问题
中图分类号: C93 文献标识码: A
1建筑垃圾基本概念
1.1建筑垃圾的定义
本文所指的建筑垃圾是指建筑施工垃圾、旧建筑物拆除垃圾以及建筑物装修时产生的建筑垃圾。
1.2建筑垃圾的产生量计算
目前,国内很多专家学者已对施工过程中和拆毁建筑物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量进行估算,一些城市还颁布了建筑垃圾产生量计量标准,如洛阳市在 2008 年5 月 30 日了《洛阳市建筑垃圾量计算标准》,详细规定了建筑垃圾产生量的计量标准,由于本论文研究的建筑垃圾是在房屋新建、拆除以及装修过程中产生,因此只给出与本研究相关的建筑垃圾计量办法:
①建筑物拆除工程建筑垃圾量计算
1)房屋拆除工程建筑垃圾量计算
a.尚未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房产证或拆迁许可证等的证载面积计算,没有证件的房屋按照实测面积计算;
b.已拆除的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测绘管理部门提供或确认的 1/500 地形图计算。
2)构筑物拆除工程建筑垃圾量计算
构筑物拆除工程建筑垃圾量按照实际体积计算,每立方米折合垃圾量 1.9 吨。
②房屋建设工程
1)基础施工产生弃土量计算:
a.已进行招投标工程的基础弃土量,可根据施工图预算中的相关子目计算;
b.不能提供施工图预算的工程,基础弃土量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施工图纸计算;有特殊情况的,申请单位应提交相关依据,据实核减; 基础弃土量=(基础开挖量-回填量)×单位体积弃土量
c.单位体积弃土量按粘土类别计算,每立方米 1.6 吨。
2)房屋主体施工产生建筑垃圾计算
房屋主体施工产生建筑垃圾量=建筑面积×单位面积垃圾量
其中建筑面积按照施工图中的建筑面积计算;单位面积垃圾量按如下方式测算:
a.砖混结构按每平方米 0.05 吨;
b.钢筋混凝土结构每平方米 0.03 吨。
③装饰装修工程
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公共建筑类装饰装修工程和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工程。
公共建筑类包括办公(写字)楼、商店、餐饮、旅馆、夜总会等。
公共建筑类装饰装修施工产生建筑垃圾量=总造价(万元)×单位造价垃圾量
其中总造价(万元)按建设方与施工方签订之有效合同计算(只计装修工程部分造价,不计设备费);单位造价垃圾量按如下方式测算:
a.办公(写字)楼按每万元 2 吨;
b.商店、餐饮、旅馆、夜总会按每万元 3 吨。
2)居民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产生建筑垃圾量=建筑面积×单位面积垃圾量其中建筑面积按房产证的证载面积计算;单位面积垃圾量按如下原则测算:
a.160 0.1 吨;
b.161 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按每平方米 0.15 吨。
2我国在对建筑垃圾的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建筑行业自身的特点,长期以来,我国的建筑行业都是采用传统方式施工的,采用纯手工操作,必然造成材料的损坏和浪费;另外,施工管理、施工工艺技术的落后也是产生大量建筑垃圾的主要原因。
(1)建筑垃圾管理意识不强,缺乏对建筑垃圾的有效管理,建筑垃圾乱堆、乱倒现象仍时有发生,还未对建筑垃圾进行动态监测,导致对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处理处置、回填利用等情况缺乏宏观把控;
(2)资源化利用技术水平落后,缺乏新技术、新工艺开发能力。处理方式简单粗放,绝大部分建筑垃圾未经处理就被直接运往郊外或乡村进行露天堆放或简单填埋,既浪费资源,又增加后期处理成本;
(3)垃圾在运输和填埋过程中遗撒的粉尘、沙土飞扬等问题又给环境带来了污染;
(4)建筑垃圾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尚无法律禁止填埋可再次利用的建筑垃圾,规定建筑垃圾必须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
3加强我国建筑垃圾管理的建议
(1)尽快颁布建筑垃圾产生率标准,从源头减量做起
建筑垃圾的有效管理应首先从源头减量做起,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对每万平方米建筑在施工过程中产生建筑垃圾量,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的建筑结构形式进行一次大范围的调查统计,据此制定相应的建筑垃圾允许产生数量和排放数量标准,并将其作为建筑垃圾允许排放入社会环境中的量的准绳。2009 年深圳市已在全市范围内颁布了《建筑废弃物排放量标准及设计与施工减排规范》,对建筑垃圾实行设计减排和施工减排,可以说是这方面的先行者。
(2)理顺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价格体系,使建筑垃圾资源化在经济上切实可行
目前我国建筑垃圾填埋费用低廉,每立方米土方填埋价格在 20 元左右,这也是建筑垃圾资源化不能有效开展的重要制约条件之一。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从企业自身利益角度出发,选择较低的成本处理掉这些貌似没有价值的“垃圾”。根据胡鸣明等人对不同建筑垃圾处理方式成本分析表明,资源化(包括现场资源化和运往综合处置中心进行资源化)的直接成本和外部成本之和最低。但是在国内,对施工单位来说运往综合处置中心进行资源化的成本要远远高于就地填埋的成本;另一方面,对拟从事建筑垃圾资源化的环保服务企业来说,其进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因为收费过高而没有合适的原材料,同时由于垃圾处理行业利润微薄收费偏低的话根本无法保证正常生产运营。因此,相关价格制定部门要综合权衡各相关主体的利益,运用科学的经济学方法计算出能促使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均衡价格。
(3)加快完善立法和监督执法工作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建筑垃圾处理行业才刚刚起步,大家对于这一新兴行业普遍重视程度不够,而且就现行垃圾收费而言,不论是对资源化企业还是施工单位来说,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的成本在短时间内都要高于排放费用。因此,应首先完善相关的法规,从制度上约束行为主体对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而对于建筑垃圾资源化的企业,应引导进行鼓励诸如税收减免、补贴等,从而保证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链不致中断。
(4)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建筑垃圾资源化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民的广泛参与并监督实施。应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让全社会都了解建筑垃圾处理的重要性,形成强烈的公众环保意识,提高对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的接纳意识。使人们明确建筑垃圾是“放错了位置的资源”,对建筑垃圾的利用关系到发展循环经济及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变人们的消极被动行为为积极主动行动,依靠广大社会公众的力量,循序渐进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的长远目标。
参考文献:
[1]潘 智 生 , 寇 世 聪 . 建 筑 废 物 可 持 续 循 环 利 用 的 新 技 术 [J]. 武 汉 理 工 大 学 学报,2007(1):8-11.
[2]翁维素,刘仲阳.城市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J].中国建材,2008(7):91-93.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安阳、玉海、锦湖、东山、上望、潘岱等6个街道(包括安阳新区、瑞祥新区、经济开发区区域)及塘下、莘塍、汀田、陶山、碧山、湖岭、飞云、仙降、马屿、曹村、龙湖、平阳坑等12个建制镇区域内建筑垃圾(建筑泥浆)的倾倒、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建筑泥浆),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单位、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市政园林部门是我市城市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的主管部门。
规划建设、房管、水利、港航、海事、、交通、工商、环保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建筑泥浆)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鼓励建筑垃圾(建筑泥浆)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建筑泥浆)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市政园林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建筑泥浆)。
第六条处置建筑垃圾(建筑泥浆)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建筑泥浆)运输、管道排放等单位,应当向市政园林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七条凡从事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的运输单位必须办理《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准运证》,实行一车(船)一证制,管道排放实行一工地一证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的方式、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管道排放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扩初设计及必要施工图纸;
3.具有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合法的水路运输相关证件(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船舶船员应持有齐全有效的证书等),合法的管道排放许可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船舶、管道)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船舶具备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其中车辆同时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分类运输设备。
第九条市政园林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泥浆排入江河、湖泊、山塘、水库等,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建筑泥浆),水利部门有其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三条居民因装饰、建造、维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建筑泥浆)需要处置的,应到所在的物业服务单位申报,并交纳建筑垃圾(建筑泥浆)清运费。产生的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应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按照物业服务单位指定的地点堆放。由物业服务单位向市政园林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计划(包括堆放地点名称、垃圾种类、运输时间与路线、处置建筑垃圾〈建筑泥浆〉的单位名称等),办理处置核准手续,签订《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环卫保洁协议》,并委托具有建筑垃圾(建筑泥浆)运输条件的单位及时清运。
除前款规定之外,没有物业服务单位区域的居民需处置建筑垃圾(建筑泥浆)的,按上款规定直接到市政园林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规划建设部门按照行业标准,将建筑工地施工及建筑垃圾(建筑泥浆)运输过程中环境卫生的管理纳入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目标管理。同时要求施工单位要有专项消纳泥浆处理方案,并将泥浆消纳处理方案作为办理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内容。所有建筑工地开工前,必须与规划建设部门签订建筑工程文明施工责任书。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并按照市政园林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对建筑工地的泥浆必须设置沉淀排放设施,并由专人负责定期清除,杜绝随意排放。对暂时不能运出建筑工地的建筑垃圾,必须采取集中堆放、压实、绿网覆盖等有效措施,减少泥土时间和面积。闲置6个月以上的现场空地,必须进行永久性绿化处理。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卫生管理,进行封闭施工,硬化工地出入口道路,铺设强度为C20、厚度不小于15厘米的混凝土路面,并在工地内配备相应的车辆除泥、除尘措施,车辆经过处理后方可上路。从事道路或管线施工的,要将施工区域有效隔离,防止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及工程渣土扩散污染道路。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建筑泥浆)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建筑泥浆)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处置建筑垃圾(建筑泥浆)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建筑泥浆)时,应当随车(船)携带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核准文件,并置于明显位置,接受监督检查,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建筑泥浆)。
第十九条承担建筑垃圾(建筑泥浆)运输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建筑泥浆)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市政园林部门核准的时间(车运时间原则限定在每晚21时至次日早晨5时)、路线、处置地点运输,未经批准,严禁在其他时间、路线运输建筑垃圾(建筑泥浆)。
(二)建筑垃圾(建筑泥浆)运输车辆(船舶)应当采取密闭措施,不得超载运输,不得丢弃、遗撒,严禁乱运、乱倒。
(三)处置建筑垃圾(建筑泥浆)的单位在清运时间内,应当自行或采取其他方式做好车辆(船)沿途运行线路的污染清理、保洁工作。
第二十条市政园林部门要统一规划设置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场地,加强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场地的管理。
各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建筑泥浆),除安排建设调用外,一律运送到统一设置的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建筑泥浆)。
第二十一条各类建设工程、规划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有关单位(个人)要向市政园林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政园林部门统一安排调度,禁止私自调用。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应当执行收费制度,具体见物价部门核定。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市政园林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市政园林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二十五条建筑垃圾(建筑泥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建筑垃圾(建筑泥浆)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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