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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减少碳排放的措施范例

来源:达言教育

企业减少碳排放的措施范文1

关键词:个人碳交易 成本效益 社会认可

一、引言

根据2008年签署的《气候变化法》(Climate Change Act)的规定,到2050年英国应在1990年基础上减少80%碳排放量的长期目标,其中到2020年应当在1990年基础上减少26%。要完成长期目标意味着英国每年要减少大约4%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近年来英国采取了许多经济方面的手段来减少能源利用以努力减少碳排放,包括采用欧盟能源标识(EU energy labels)、加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等,尽管如此,根据英国环境、食品与农村事务部(DEFRA,the Department for Environment, Food and Rural Affairs)2008年报告称,从1990年到2007年英国净CO2排放量只减少了8.2%。由此,英国许多专家学者以及机构开始探索新的领域,以有效减少碳排放,完成既定目标。2004年至2005年,英国许多学者都致力于研究个人碳交易,有些研究还取得了支持。2006年至2007年,英国环境部国务大臣David Miliband对于在减少英国碳排放上引入个人碳交易表达了浓厚兴趣,从而助推了更多学者和组织对个人碳交易的研究热情,到2008年来自于英国更多大学的专家、智囊团以及制定机构广泛地对个人碳交易进行了更深入的探讨。英国下议院环境审计委员会(EAC,The Environmental Audit Committee)在2007年至2008年度报告中指出,英国如果要完成至2050年的碳排放目标,仅减少工商的碳排放量将毫无意义,必须考虑来自于家庭和个人的减排问题。个人碳交易能促使人们在行为方式上变得更低碳化,且其在促成更大幅度的减排上比征收碳税更有潜力。对于个人碳交易也有不同声音。作为专门负责环境保护的部门,英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的2008年中期研究报告,在对个人碳交易的研究进行了回顾后,认为目前个人碳交易缺乏社会认可而且实施起来成本远大于收益,因此就当前而言,个人碳交易只是一种超前的观点(An idea currently ahead of its time)。通过笔者查阅英国近年来关于个人碳交易的研究文献发现,专家学者以及英国下议院环境审计委员会(EAC,Environmental Audit Committee)的研究结论与英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截然不同。。

二、英国个人碳交易研究概述

( 一 )个人碳交易的内涵及具体形式 2006年,Simon Roberts和Joshua Thumim在向英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提交的名为《个人碳交易概要――思想、问题与接下来的步骤》研究报告认为,个人碳交易是一个有吸引力而又简单的概念,包括个人碳津贴(Personal carbon allowances)、个人碳排放配给(Personal carbon rations)、碳排放信用额度(Carbon credits)等。Tina Fawcett(2010)认为,个人碳交易是一个包含了大量特殊建议的概念集合,旨在以更有效、更公平方式来改变人们行动以减少碳排放。;且这种津贴将逐年减少以与国家长期的碳减排目标相一致。在个人碳交易的整体概念框架下,有多种不同的具体建议。其中两个经常被学者们提及的是个人碳排放津贴(PCA,personal carbon allowances)和可交易能源配额(TEQs, Tradable energy quotas)。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分别由两位研究人首先提出(Hillman, 1998;Fleming, 1997),后来学者们对其进行了完善(Hillman and Fawcett,2004;Fawcett,2005; Starkey and Anderson, 2005)。个人碳排放津贴的主要内容:每个成年人都分得数量一致的可交易碳津贴,这包括来自于他们家庭能源利用以及个人交通(含飞机旅行)所排放的碳量;家庭中的未成年人的津贴较成年人少,且由其家长负责管理。个人碳交易的另一种实施形式是,由Fleming1997年首先提出的可交易能源配额,其所涵盖的范围比个人碳排放津贴更广,包括了整个经济社会的碳排放量。对于个人部分,除了不包括飞机旅行的碳排放外,其他与个人碳排放津贴完全一致。可交易能源配额由许多碳单位(Carbon units)组成,每个碳单位代表了排放一吨CO2的权利。在这种体系下,任何组织必须通过全国性的拍卖来购买碳排放许可,这种形式将取代当前实施的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Fleming认为可交易能源配额为人们对气候的担忧和飞涨的油价找到了解决问题的答案。

( 二 。。英国环境部国务大臣David Miliband在2006年至2007年报告中呼吁,需要全社会为减少碳排放作出贡献,因为和工商企业一样,个人在减少碳排放中也能起到重要作用。而且,个人碳交易能帮助人们认识到他们是如何通过自身行为的变化来对环境保护做出贡献的。。2008年DEFRA和EAC分别了它们关于个人碳交易的研究报告。DEFRA主要担心的是个人碳交易的社会认可与成本问题,怀疑这两个问题是否能被满意解决,故得出结论,认为个人碳交易就目前而言有些超前。部门应当继续参与到个人碳交易问题的讨论,而进一步的研究工作应当由学术、研究机构而不是由来进行。与DEFRA得出的结论不同,EAC在一个月后其研究报告,对实施个人碳交易给予了更大支持,并对DEFRA搁置对个人碳交易的进一步研究表示深切遗憾。其研究结论认为,个人碳交易在帮助减少国家碳足迹上必不可少。尽管尚有进一步工作要做,而个人碳交易一定是一个可行的选择,应当立即、认真地施行。

三、英国个人碳交易研究对我国的启示

中国目前经济发展仍是严重依赖导致大量碳排放的化石燃料,单位产出的能耗过高,能源消耗量大。2009年,根据英国风险评估公司Maplecroft公布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数据:中国每年向大气中排放的二氧化碳超过60亿吨,位居世界各国之首。据《京都议定书》第一期承诺要求,2012年之前发展中国家无需承担全球碳减排,而在2012年之后中国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温室气体减排压力。中国在1990年至2005年单位GDP的能耗下降了47%,基本实现了既定目标。2009年中国公开承诺到2020年比2005年单位GDP碳排放下降40%-45%,显示了我国在节能减排、推进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决心。。”为实现“十一五”目标,中国已经关闭了很多钢铁、焦炭、火电、水泥、造纸等高污染企业,把容易减排的、容易提高能效的都减排了,以后提高能效、减少排放困难程度会更大。同时,我国下了很大功夫完成了“十一五”的节能减排目标,主要是行政强制,而行政强制手段存在违背市场规律、社会接受难、政企不分、易产生社会矛盾等缺点。所以必须需要寻求新的碳减排领域。据Maplecroft公司在2009年公布的涵盖185个国家和地区的二氧化碳排放指数报告,澳大利亚和美国的人均碳排放排在前两位,分别为20.58吨和19.58吨。中国排在第44位,人均碳排放为4.6吨。而不容忽视的是,随着中国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的加大,中国公民个人碳排放量正在迅速增加。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数据,2010年中国全社会用电量4.19万亿千瓦时,经计算较上年增长14.56%,保持较快增长。其中,城乡居民生活5125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2.02%,增幅与上年基本持平。另外,据统计,2009年全国车市销量增长最快的是豪华车,其中高档大排量的宝马进口车同比增长82%以上,大排量的多功能运动车SUV同比增长48.8%。与此相对照,不少发达国家都愿意使用小型汽车、小排量汽车。提倡低碳生活方式,并不一概反对小汽车进入家庭,而是提倡有节制地使用私家车。日本私家车普及率达80%,但出行并不完全依赖私家车。在东京地区私家车一般年行使3000至5000公里,而上海私家车一般年行使1.8万公里。长期以来,大多数人已经形成了高碳排放的消费习惯及从众消费心理,要想改变现状,而仅仅依靠相关部门加强宣传和教育,通过不断提升公民职业道德素质来减少个人碳排放将是一个长期过程。要想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各级必须采取干预措施,积极寻求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碳排放问题。同时,各级部门应深刻认识到,要实现节能降耗目标,不只是依靠制造业、建筑业等工商企业的节能减排,也应当包括人们日常生活习惯中许多节能细节。对于世界第一人口大国来说,每个人生活习惯中浪费能源和碳排放的数量看似微小,一旦以众多人口乘数计算,就是巨大的数量。据中国科技部《全民节能减排手册》计算,全国减少10%的塑料袋,可节省生产塑料袋的能耗约1.2万吨标煤,减排31万吨二氧化碳。

效仿英国在个人碳交易方面的研究及尝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个人碳排放中的作用,实施个人碳排放交易,完全大有作为,况且个人碳排放量已具备测定及实施条件。现时主要任务应当是积极进行个人碳排放交易的前期研究工作,积极探索节能减排的新领域,为相关决策部门提供有益的建议。当然,在个人碳减排方面不能盲目照搬国外个人碳交易的成果,中国有自己的实际情况,应探讨适合中国自身情况的减少个人碳排放的办法,尤其是职能部门在加大宣传之余,充分认识到碳交易对个人自觉形成低碳、绿色环保意识,低碳行为养成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的财政激励措施,如对那些低排放者给予补贴等,引导低碳生活。学术界必须着手去探讨引入市场机制解决个人碳排放问题,为相关制定提供参考。

*本文系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投资项目绩效审计指标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012-QN-227)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Tina Fawcett, Personal carbon trading: A policy ahead of its time? /locate/enpol,2010.

[2]Bird, J., Lockwood, M. Plan B The Prospects for Personal Carbon Trading,Institute for Public Policy Research, London.2009.

[3]DEFRA, A Framework for Pro-environmental Behaviors,Department for Environment, Food and Rural Affairs, London. 2008d.

[4]DTI, Meeting the Energy Challenge: A White Paper on Energy. The Stationery Office, Norwich.2007.

[5]Fleming, D.. Tradable Quotas: Setting Limits to Carbon Emissions. Elm Farm Research Centre, Newbury,1997.

[6]Miliband, D. Environment, food and rural affairs: House of Commons Debate 14 December 2006. Hansard, London.,2006.

[7]Prescott, M. A Persuasive Climate: Personal Trading and Changing Lifestyles.RSA, London.,2008.

[8]Simon Roberts and Joshua Thumim, A Rough Guide to Individual Carbon Trading:The ideas, the issues and the next steps,Report to DEFRA。DEFRA.gov.uk,2006.

企业减少碳排放的措施范文2

【关键词】 碳业务; 碳足迹; 碳固; 碳排放权

一、引言

《京都议定书》的制定是为了人类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把市场调节作为节能减排的新路径,将碳排放权作为商品,允许国家、企业之间进行交易。目前,全球已建立了30多个碳交易平台,遍布欧洲、北美、南美和亚洲市场。据联合国和世界银行统计,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场容量为1 500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同时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等国际机构也在开展多方合作,力图制定出统一、合理的碳会计核算准则。我国也正在努力建立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并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及广东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根据中国清洁发展机制(CDM)网的统计信息,截至2013年3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CDM项目共为4 904个。然而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碳汇业务会计制度,核算体系仍不完善:首先,研究范围不全面,国内外的研究大部分集中在碳排放权上,而对碳汇其他经济业务核算很少涉及;其次,碳排放权应确认为何种资产、如何进行后续计量还有很大的争议;最后,碳汇业务的信息披露制度仍有不足。基于此,本文将碳确认为新的资产,并对碳汇交易的相关业务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为构建我国碳汇会计体系提供理论依据。

二、碳业务的会计核算

企业碳业务核算的基本内容包括:碳足迹、碳固和碳排放权及其交易。这三类碳业务存在密切关系:碳足迹记录企业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是整个会计核算的基础和前提;碳固是企业为了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所实施的措施,企业一方面可以通过认养或营造碳汇林以抵销日常碳排放,另一方面可以使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来固存温室气体;碳排放权是企业拥有的碳排放量配额,当企业经过碳固处理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与碳排放权之间存在差额时,就形成了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量超出配额的企业可以在二级市场购买碳排放权,节能减排效果显著的企业可以出售剩余的碳排放权。

(一)碳足迹业务的会计核算

本文讨论的企业碳足迹为B2B模式,即原材料经过加工,将产成品销售给客户的过程,也就是所谓的“从摇篮到大门”。核算内容包括企业原料采购、产品生产、仓储、运输各环节的碳排放量,作为制定减排计划、选择适合的碳固方法的依据。核算碳足迹需要专业人员使用生命周期法(LCA)进行排放量计量,该评价法分析结果具有针对性,适用于微观系统碳足迹分析,为企业内部进行碳足迹管理和对产品进行低碳设计与改造提供了依据和参考。企业在不同的环节,根据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测量的碳排放量,按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借记“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贷记“预计负债——碳排放”。

(二)碳固业务的会计核算

碳固是通过一定方法获得并储存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从而将温室气体从大气中移除的过程。根据碳固方法的不同可分为生物碳固、物理碳固和化学碳固。经过碳足迹的核算,企业可以得知总体碳排放量和各环节碳排放量,据此选择适合的碳固方法,达到减排目标。

1.生物碳固的会计核算

生物碳固,主要指森林碳汇,是指利用森林的光合作用,将二氧化碳吸收并转化为碳水化合物和氧气,从而减少大气中二氧化碳的浓度。森林碳汇依附于林木资产之上的,企业对该部分碳固资产的会计核算主要考虑造林抚育及碳汇林资源购置、管理的成本。当森林碳汇所产生的碳减排量经特定的机构核实并颁发证书后,确认为“碳排放权”。

企业认养的成熟碳汇林,按取得成本借记“碳固资产——碳汇林”,贷记“银行存款”等。企业自行营造的碳汇林初始计量,主要包括培育树苗、整地、栽植等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其费用发生时,借记“生物资产”,贷记“银行存款”等。当苗木经特定机构核实并颁发证书后,形成碳汇林,其中核证费用也计入碳汇林成本,并将“生物资产”账户余额结转到“碳固资产——碳汇林”账户。一亩碳汇林平均年固存二氧化碳量为1.8吨,根据碳汇林证书核实的面积,按公允价值确认为“碳排放权”,并按公允价值同时确认“碳排放权递延收益”,并进行后续分摊。

对碳汇林持有期间发生的管理费用,如病虫害防治、防火、采伐等费用,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企业每年要对碳汇林进行减值测试,若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则根据两者差额计提跌价准备,同时计入当期损益。碳汇林成熟之前的减值,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生物资产跌价准备”;确认碳固资产后,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碳固资产跌价准备”。

2.物理碳固、化学碳固的会计核算

物理碳固是指企业将温室气体汇集并回注到油田、煤层和海底深层。化学碳固是指通过化学方法将温室气体从大气中抽离的过程。企业在进行物理碳固和化学碳固时都需要购建设施设备,并购置必要的辅助材料,其初始计量设置“碳固资产”账户单独核算,并分别设置明细科目“生产性碳固资产”和“辅碳固资产”。后续计量中,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碳固资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形式和磨损状态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时,借记“制造费用”,贷记“累计折旧”。企业根据物理碳固和化学碳固实际减少的二氧化碳量,以公允价值确认碳排放权,借记“碳排放权”,贷记“碳排放权递延收益”,并对递延收益进行分摊。

3.碳固资产的处置

碳固资产对外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碳固资产”。企业在出售碳固资产时结转账户余额和相应成本,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累计折旧

碳固资产减值准备

贷:营业外收入

借:营业外成本

贷:碳固资产

(三)碳排放权及其交易业务的会计核算

。笔者认为,由于碳排放权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应将其单独列示为一种新的碳资产。第一,从实物形态上看,碳排放权是为了应对全球变暖而产生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并非实物资产,不符合存货的定义。第二,从计量属性上看,碳排放权只有以公允价值计量才能更好地促进全球化交易,符合可比性原则,但无形资产是按历史成本计量的,因此碳排放权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第三,从用途上来看,碳排放权的最终目的是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而金融资产是一种以索取实物资产为目的的无形的权利,所以不属于金融资产。

碳排放权的确认主要有净额法和总额法两种方法。净额法只将购买的碳排放权确认为一项资产,无偿取得的不予确认;总额法要求购买和无偿取得的碳排放权都进行确认。目前FASB和IASB已经达成共识:碳排放权采用总额法核算。

1.碳排放权的初始计量

企业获得免费配额的碳排放权,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借记“碳排放权”,贷记“碳排放权递延收益”。通过拍卖从配额取得的碳排放权,若取得成本大于公允价值,按取得成本借记“碳排放权”,贷记“银行存款”;若取得成本小于公允价值,按公允价值借记“碳排放权”,贷记“银行存款”,差额贷记“碳排放权递延收益”。企业从二级市场交易取得的碳排放权,按公允价值,借记“碳排放权”,贷记“银行存款”。

2.碳排放权的后续计量

企业应根据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变动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上升,按增加额借记“碳排放权”,如果初始计量产生了递延收益,则贷记“碳排放权递延收益”;没有产生递延收益,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之前计提过减值准备的,先冲减减值准备。公允价值下降时,按照减少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碳排放权减值准备”,增值时有计入资本公积的,转回相应金额。

碳排放权递延收益产生于企业碳排放权的取得和碳固过程,需分摊调整后的递延收益账面余额,并在期末结转到营业外收入账户。若期末递延收益余额在借方,则借记“营业外收入”,贷记“碳排放权递延收益”;若余额在贷方,则做相反分录。

企业在碳足迹业务形成的“预计负债——碳排放费”应按公允价值变动调整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上升,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记“预计负债——碳排放费”;公允价值下降,借记“预计负债——碳排放费”,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多计提的预计负债,计入“营业外收入”贷方。

3.碳排放权处置

企业以先进先出的原则结转自用的碳排放权相关成本以及相应的资本公积和碳排放权减值准备,会计分录为:

借:预计负债——碳排放费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贷方)

贷:碳排放权

碳排放权减值准备

营业外收入(或借方)

企业期末在资产负债表上将“碳排放权”与“预计负债——碳排放费”对冲,将剩余的碳排放权出售,按照所得价款冲减“碳排放权”,同时还需要将剩余的“碳排放权递延收益”全部确认为“营业外收入”,以先进先出的原则结转相应成本和计提的减值准备。根据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应按照转让碳排放权收益的2%~65%上缴给国家。处置碳排放权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碳排放权

借:碳排放权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借:营业外成本

碳排放权减值准备

贷:碳排放权

借:其他应付款——碳排放许可权

贷:银行存款

三、碳业务会计信息披露

目前我国企业碳业务信息披露的内容还是集中于文字性描述的定性化的表外非货币信息,而关于定量化的表内货币信息披露还需要根据国家制定的相关会计规范和准则作进一步研究。笔者认为表内信息披露主要包括:碳排放权交易信息、对财务数据的影响、碳会计信息审计验证。企业表外信息披露主要包括:第一,国家的低碳和法规;第二,企业实施的低碳战略,包括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减排计划;第三,碳交易的风险和机遇以及应对措施;第四,企业排放温室气体的种类、数量、浓度和处置情况;第五,企业制定的碳固措施,包括机构设置及职能、具体方法及成绩、减排绩效与考核、奖惩办法等;第六,碳固量与碳排放量的核算方法;第七,企业碳交易的核证机构情况以及与相关企业、国家之间的关系。

【参考文献】

[1] 刘美华,施先旺.碳经济业务的会计确认研究[J].当代财经,2012(6).

[2] 陈小平,王德发.碳会计核算体系研究[J].会计之友,2012(10).

[3] 林银良.碳会计核算体系的构想[D].集美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4] 胥兴军.碳会计核算体系初探[J].学术论坛,2011(12).

[5] 王爱国,陈小平.碳会计核算体系研究[J].会计之友,2012(4).

[6] 刘金芹.基于CDM项目的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问题探析[J].会计之友,2010(10).

[7] 蒲春燕,孙璐.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研究[J].财会月刊,2012(10).

[8] 黄宝霞.火力发电企业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研究[J].内蒙古电业,2011(6).

企业减少碳排放的措施范文3

关键词:碳足迹;棉纺织企业;现状

1 引言

“气候变化”、“低碳经济”、“低碳生活”已被人们熟知,但是其基本的量化参数,即碳的排放量和对气候变化的影响,人们知之甚少。碳足迹是衡量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的一项重要指标。碳足迹(Carbon Footprint)表征了人类生产与消费行为引起的直接与间接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近几年中,随着国际相关组织和发达国家的大力推行,碳足迹开始在工业节能减排、产品生态标识等领域广泛应用。

我国棉纺织行业受到国内纺织工业整体较低水平的,整个行业并不能够完全摆脱高能耗、高排放及劳动密集型的落后状态。棉纺织行业的碳排放和碳足迹的研究意义十分重大:首先,对而言,可以使能够从更微观的角度来监测高碳排放环节,有助于制定棉纺织工业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提高节能减排实施的效率,为国家调整产业结构提供技术支持;其次,对于企业而言,为企业提供了一种核算生产阶段碳排放的自检方法;最后,国际上碳足迹认证正成为一种潮流,我国的棉纺织行业要在碳认证上取得主动权,必须要在自身行业碳排放研究工作上迎头赶上。

2 碳足迹的定义和计算方法

2.1 碳足迹的定义

碳足迹首先是由英国[1]提出,具体通过测量碳消耗产生过程中导致全球变暖的主要元素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来评估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碳足迹基于生命周期理论,分析产品生命周期或产业周期内直接与间接的碳排放量的一种方法。

“碳足迹”主要是指人类在生产和消费活动中所排放的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气体总况,反映的是评价对象所释放的温室气体数量(以二氧化碳当量作为计算单位)以及对气候的影响。目前国际上对于碳足迹的定义尚未有统一的表述,各研究机构及研究人员对碳足迹的定义见表 1。

其中,以英国碳信托公司(Carbon Trust)所提出的定义较为全面、较为准确。在定义中,对碳足迹的描述不仅包括了CO2,还包括了其他 5 种产生温室效应的气体[包括甲烷(CH4)、一氧化二氮(N2O)、氢氟碳化合物(HFC)、全氟化合物(PFC)和六氟化硫(SF6)的系列气体],这些温室气体的碳足迹都通过CO2当量来进行计算。整个产品的碳足迹通过全球变暖潜值GWP(Global Warming Potential),即单位质量的某种温室气体排放在给定时期内(比如100 年),对全球变暖的影响与CO2的相对比值来量化[1]。

2.2 碳足迹的计算方法及比较

环境毒理学与化学学会(SETAC)欧洲生命周期评价(LCA)指导委员会于2008年讨论了对于碳足迹衡量方法的需求及相关标准,认为根据ISO 14040系列标准,现行的LCA方法完全可以计算与产品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量[2]。碳足迹可视为LCA中关于全球变暖潜力(GWP)的评价结果。目前主要使用的碳足迹计算方法可以分为:流程分析法(Process Analysis, PA)和输入输出分析法(Economic Input2Output, EIO)。

2.2.1 流程分析法

从产品端头向源头追溯,连接与产品相关的各个单元过程(包括资源、能源的开采与生产、运输、产品制造等),建立完整的生命周期流程图,再收集流程图中各过程单元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并进行定量的描述,最终将所有的温室气体排放统一使用CO2作为当量表征。不同温室气体之间的转换可参照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组织的温室效应当量因子[3],见表2。完整的流程分析方法计算较为精确,多用于评估产品或企业的碳足迹;而简化的流程分析法的操作性较好,多用于评估个人或是家庭的碳足迹情况。

2.2.2 输入输出分析法

与PA相反,EIO从源头(原材料开采、农作物种植等)开始向后延伸,直至最终废弃。评价中使用国家层面各个部门(采矿、运输、产品制造、销售等等)的平均数据,并通过将产品相关部门间的供应链强度相乘来计算整个系统的碳足迹。该方法数据收集简单,在分析宏观碳足迹上有着明显的优势,主要用于城市或国家层面的碳足迹计算。

3 棉纺织行业的碳足迹研究

3.1 棉纺织行业实施碳足迹研究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中国的能源消费量已经从1978年的5.7亿吨标准煤增加到2009年的30.5亿吨标准煤。2007年中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已经达到60亿吨,占全球约四分之一。预计到2020年,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将与美国并驾齐驱。2010年5月27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向各地下达了2010年18个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任务,其中涉及纺织服装业的内容主要有,印染产业淘汰31.3亿m相关产能,化纤产业淘汰55.8万t相关产能。2010年8月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向社会公告制革、印染、化纤等3个行业中遭到淘汰的落后产能企业,其中涉及到印染企业201家[4]。。对纺织行业节能减排的规划从宏观到具体,并在年底以专文的形式对减排的具体工作做出了指导。棉纺织行业作为碳排放大户,有必要切实注重棉纺织品生产的每道工序的低碳排放,运用LCA技术,从获取原材料、生产、使用到最后的处置阶段,计算棉纺织品的碳足迹;根据每段工序的碳足迹值,提出降低排放的建议和措施;据调查,发达国家在不久的将来会要求发展中国家的纺织、印染等企业在产品上贴有碳标签,以明确说明产品在整个生产周期内的碳排放,以此来判断产品是否符合生态要求,是否符合低碳经济时代的环境要求。

3.2 棉纺织行业的碳足迹研究现状

3.2.1 棉纺织行业碳足迹调查

近年来国内外逐步开展了对碳足迹的研究。如Sovacool 等[5]对全球12个大都市区的碳足迹进行了评价分析,并提出了减少碳足迹的建议。碳足迹是在生态足迹概念的基础上提出的,但在大部分研究中被用来表征碳排放量 [6-8] 。在纺织企业里面,旭荣集团和海东青集团已经开始在做碳足迹研究这项工作。在检验机构里面,SGS和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也已经在进行纺织品碳足迹、碳标签认证这一方面的研究。

棉纺织行业协会通过对2010年经济效益指标排名前100名(主营业务收入)棉纺织企业节能减排相关有效数据进行分析,其工业用电量同比增加了6%,扩大产能是用电量增加的主要原因之一。2010年纱线平均号数为20.03tex,平均号数同比降低0.32%,没有明显变化。吨纱用电量2010年为2585千瓦时/吨,同比略有上升,只有0.%。吨纱线综合能耗同比下降3.38%。通过“2011棉纺节电会”问卷调查,其结果显示,100家国内棉纺织企业中,对碳足迹不了解的57家,了解碳足迹但没有进行实施的30家,了解碳足迹且进行实施的13家。可见棉纺织企业对于碳足迹实施的意识十分薄弱,节能减排工作落实不到位,任务十分艰巨。

目前,有关棉纺织行业碳标签的研究报告很少,棉纺织企业对这方面的意识还比较淡薄,处于较为被动的状态。现阶段提出计算棉纺织品碳足迹并给予实践的棉纺织企业则相对更少,有关温室气体排放的数据,也比较缺乏。目前国家也尚未出台针对棉纺织企业的温室气体减排要求。虽然在2008年金融危机的刺激下,很多棉纺织企业开始有意识地实施节能减排,但是就目前来看,棉纺织行业的节能减排工作仍然不容乐观。棉纺织品生产过程碳足迹计算还缺少实际模型,一些生产过程中仍然存在节能减排空间,节能减排任务依旧艰巨。

3.2.2 棉纺织行业碳足迹讨论

在现阶段的纺织品整个生命周期的碳足迹的调查中,分析发现一些需要明确思考的问题。(1)由于碳足迹的概念缺乏明确的定义,导致计算过程中的边界难以确定。例如天然植物性纤维原料在生长过程中的碳足迹涉及到的诸多不确定因素(如植物自身生长代谢等),而且农业阶段碳足迹的可控性效果欠佳,基本处于粗放式经营状态,因此较难确定农业阶段的碳足迹。(2)不同的碳足迹理论对数据的使用与否具有不同的选择。例如我国天然植物性纤维的种植较难以统一的标准去衡量和降低农业生长阶段的二氧化碳排放量。(3)特殊数据计算统计的标准及可靠性是目前的难点。例如纺织品的使用频率和方法以及洗涤方式情况较多,现阶段缺乏统一的标准和有效的计算使用阶段及回收阶段碳足迹的方法。(4)从原料种植到工业生产,再到产品使用阶段乃至产品最终废弃阶段的整个周期较长,最终产品碳足迹的计算精确度难以保证。(5)从纺织原材料的生产加工直到成衣制造都有较强的生产能力,产品的质量评价指标的基准点不确定,易让碳足迹的评价建立在不健康的竞争基础之上。

现阶段可以尝试将核算重点放在产业周期上,研究范围界定为从纺织原材料进厂直到最终成品出厂的整个工业生产过程。这样就可以解决产品生产周期长、农业阶段和使用阶段碳足迹核算困难等问题。参照产品碳足迹的概念,尝试定义产业周期碳足迹:纺织品在生产加工阶段,从原材料进厂之后直到最终成品出厂之前所涉及到的所有直接与间接碳排放量。纺织品产业周期碳足迹的计算采用过程分析法,计算过程如下:(1)绘制产品工业生产阶段的工序流程图,范围包括从原材料进入工厂到成品出厂,如图1为棉纺工业生产阶段的工序流程图;(2)确定边界,在此过程中应当及时更新信息并修正过程图;(3)收集产品工业生产阶段的材料数量、活动和排放系数的资料;(4)计算产品碳足迹,计算过程应尽量合理分配公共管理部分的碳足迹;(5)评估碳足迹计算的精确度。计算纺织品产业周期碳足迹同时能够有效地确定出工业生产阶段碳排量较高的环节,引导相关部门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减排措施。

4 结语

碳足迹对减少碳排放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对于、企业而言,确定碳足迹是减少碳排放的第一步,有助于企业真正了解产品对气候变化的影响,了解自己在产品生命周期中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过程,由此采取可行的措施减少供应链中的碳排放,以利于制定有效的减少碳排放的方案。在方案制定过程中,根据碳足迹的分析结果,还可以预测采用的减排措施对目前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的影响,从而实现对不同减排措施的择优与改进。企业还可以通过碳足迹的计算宣传自己的碳减排行动。企业通过碳足迹分析向消费者提品碳足迹信息,让消费者对产品生产的环境影响有一个量化认识,继而引导其消费决策。

在遏制气候变化、低碳经济以及低碳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推动下,开展棉纺织企业的产品碳足迹以及碳标签的研究势在必行。碳足迹作为衡量产品生命周期内的碳排放的工具,可以有效地为棉纺织企业提供节能减排的方向。中国作为最大的纺织品出口大国,必须要顺应时代潮流,积极开展碳足迹、碳标签的研究,以应对即将到来的碳壁垒,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1]ETAP. The Carbon Trust Helps UK Businesses Reduce Their Environmental Impact[R]. 2007.

[2]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ISO). ISO International Standard 14040: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Life Cycle Assessment-Principles and Framework [M]. Geneva: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1997.

[3]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IPCC). 2006 Guidelines for National Greenhouse Gas Inventories (2006年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 [M]. Geneva: IPCC, 2006.

[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公告[EB/OL].2010 C 08 C 08.

[5]Sovacool B K, Brown M A. Twelve Metropolitan Carbon Footprints: A Preliminary Comparative Global Assessment [J]. Energy Policy (2009), doi: 10. 1016/ j. enpol. 2009. 10. 001.

[6]Weidman T, Minx J. A Definition of Carbon Footprint [EB/ OL]. 2007. Http:/ / .uk/ docs/ ISA2UK Report 07 - 01 carbon footprint. PDF.

[7]BP. What is a Carbon Footprint [EB/ OL].Http: / / Bp. com/live assets/ bp internet/ globalbp/ STAGING/ global assets/ downloads/ A/ABP ADV what on earth is a carbon footprint. PDF.

企业减少碳排放的措施范文4

关键词:碳排放权;碳排放权贸易;清洁发展机制

中图分类号:F7文献标识码:A

在20世纪中期之后,随着对环境问题研究的深化,人们逐渐认识到,环境也是一种资源,而且大多数情况下是一种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那么,通过市场机制来优化环境资源的配置,在对环境资源最低消耗的情况下获得最大的经济效果,就应该是可行的。这样的思想催生了各种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包括碳排放权交易手段。

碳排放权是指一种人类对大气容量的使用权,是权利人对大气容量以排放含碳气体而使用的权利。碳排放权贸易就是指通过合同的形式,一方通过出卖减排剩余额而获得经济利益;另一方则取得碳减排额,可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目标的一种互易行为。

1997年制定《京都议定书》之后,工业化国家统一了温室气体排放,同意碳排放权可在不同国家间进行交易。欧盟也从2005年开始在其范围内引进自主制定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以每个加盟国为单位向产业界广泛赋予气体排放指标,以促进区内企业之间的交易,并最终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

一、国内外碳排放交易贸易方式和发展现状

(一)《京都议定书》下的碳排放权贸易方式。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次缔约方大会经过艰难的谈判签署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京都议定书》,确立了成员国在防止气候变化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基本义务,并允许负有强制减排义务的国家参加国际排污交易。《京都议定书》中规定了三种有关碳排放权交易的形式,即联合履约(Joint Implementation,简称JI)、排放贸易(Emissions trading,简称ET)、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简称CDM)。这三种机制容许缔约方以成本有效的方式通过境外合作获得或购买碳减排指标,以此作为其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义务。

(二)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欧盟是执行《京都议定书》的主要力量,从很大程度上推动着全球的节能减排行动。在《京都议定书》中,欧盟15个成员国承诺,在2008~2012年间将碳的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8%。2003年10月,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通过了温室气体排放权许可交易制度,即欧盟排放权贸易体系(EUETS)。该制度分两阶段实施:第一阶段是2005~2007年,第二阶段是2008~2012年。委员会根据“总量控制、负担均分”的原则,首先确定了各个成员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再由各成员国分配给各自国家的企业。

各成员国至少将95%的配额免费分配给企业,剩余5%的配额可采用竞拍的方式。各企业在获得了二氧化碳的排放指标后,若超标排放,则必须购买相应指标(即排放权),企业若能采取有效措施使排放量低于指标,则可将节余的排放指标出售给其他企业。这样,排放权就可以在不同的排放者之间形成买卖交易,排放者通过技术改进等方法所获得的剩余排放指标就可以用于其扩大再生产或有偿转让,有利于资源利用率的提高和环境的改善。

(三)日本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日本的能源效率在世界居于前列,通过与能源相关的措施实现减排目标的潜力比较有限。而加入《京都议定书》后,日本减排碳的战略是:最大限度地利用碳汇和京都三机制以减少排放量,剩余部分由在国际市场上购买。除此之外,日本还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来减少碳的排放。

与的节能减排措施形成呼应的是,日本大公司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两个层次的排放权交易,为了获得碳排放权而进行的各种活动也十分活跃。日本的东京电力、三菱商社、三井物产、丰田汽车、索尼公司等33家大企业与国际合作银行和日本投资银行两家银行共同出资1.37美元,成立了旨在削减碳的第一个基金日本削减碳基金(JGRF),这在亚洲还是首创。这一基金将利用发达国家可以购买发展中国家削减量的京都三机制,与亚洲和中东非、中南美等国家就削减事宜进行谈判,预计至2014年可获得1,500万吨的排放权。同时,基金还将计划支援发展中国家削减碳排放量的事业,取得削减部分的排放权,并按照各企业出资的多少来分配从国外共同购买的碳排放权。

(四)我国排放权交易发展现状。我国先后签署和批准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并积极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应对措施。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可以清洁发展机制(CDM)为基础,参加以项目为基础的碳排放权交易。由于能源利用效率较低以及对能源需求的迅速增加,决定了在我国实施CDM项目上的巨大潜力。

根据《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CDM,发达国家可以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在成本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开展节能减排项目合作,每帮助发展中国家完成1吨的减排任务将获得相应量的温室气体排放权,即“核准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简称CERs”,抵扣本国承诺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截至2008年2月13日,中国CDM项目获得联合国CDM项目执行理事会签发的CERs达36,371,368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占其签发总量的31.33%,这是自全球开展CDM12年以来,中国CDM项目的CERs获签量首次超过印度(30.02%),跃居世界第一位,这标志着中国在国际CDM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始占据最大份额。据世界银行测算,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是最大的减排市场提供者之一,未来5年每年碳排放权交易量将超过2亿吨。

为充分利用议定书规定的清洁发展机制提供的机会,中国还成立了由相关部门组成的清洁发展机制审核理事会,并于2006年6月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了国家针对不同类型的项目,按照不同的比例提取其减排量的转让收益,并设立专门基金-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用于支持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事业。经中国批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其管理中心已于2007年11月9日正式成立,这意味着中国开始全面推动CDM项目在中国的发展。。

然而,目前由于我国从事CDM项目的企业(减排量卖方)大多缺乏足够的有关国外买家的信息,且对国际市场上通行的交易方式、交易价格、交易程序以及交易手续都不太了解,因此导致我国目前的CDM项目减排量交易极为不规范,交易价格大大低于国际市场,使国家和企业利益受损,阻碍了我国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

二、我国发展碳排放权贸易的意义和策略

(一)我国发展碳排放权贸易的意义

1、有利于推进我国经济发展模式转型。发展碳排放权对外贸易,有利于推进我国和企业了解、认识国际气体减排机制,而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开发CDM项目,这将推动引进国外的资金与先进技术,从而优化我国能源消费结构,提高能源效率、降低单位GDP的能耗与温室气体的排放,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模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2、有利于我国环保技术的发展和创新。碳排放权交易使二氧化碳减排有利可图,可以促进相关企业加强技术革新。在全球确定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一定的前提下,如果企业在环保技术上取得重大进展,实际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会降低,再通过将多余的碳排放权指标进行交易,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

(二)我国发展碳排放权贸易的策略

1、抢抓发展机遇,健全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我国仍不需承担义务减排的有利时机内,抓紧时机培育市场,利用国内碳排放权供应量充足的优势,使市场迅速做大做强,逐步成熟完善,积蓄竞争优势。对此,我国可参照目前欧盟成员国内部开展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在我国国内先建立地区之间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通过建立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使碳排放的边际成本较低的排放企业可以通过自身的技术优势或成本优势转让或储存剩余的排放权,碳排放的边际成本较高的企业则通过购买的方式来获得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权。同时,通过对交易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详细研究,获得解决办法,为进入“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做好充分的准备。

2、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培育人力资源优势。人才短缺是中国碳市场建设的一块短板,碳排放权市场的未来优势说到底是人力资源的优势,人才培养是重中之重。由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一个新生市场,相关研究还不够成熟,CDM机制又是个全新的课题,不仅涉及环境领域还包括经济学、法律、管理等复杂的知识,同时还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操作性,而目前从事这方面的研究、管理和科研的人才相对匮乏。因此,首先应该高度重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相关研究,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研究机构,建立健全本土人才培养机制;其次应鼓励技术合作与技术引进,在这一过程中培育人才;再次应鼓励人才引进,通过引进人才的辐射作用,培养、造就更多的本土人才。

3、采取积极措施,为发展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排放权贸易是建立在国际间协调架构上的虚拟商品交易,任何的微调都会影响到整个交易市场的未来。目前,碳排放权贸易的基础是《京都议定书》,但2012年之后,新的碳减排协议可能导致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新洗牌,其影响不仅仅是碳排放权交易本身,还可能因碳排放权交易的特殊作用影响到全球的贸易平衡。由于意识到碳排放交易的重要性,美国等发达国家企图分散减排压力,提出中国应当承担碳减排义务。对此,我国应充分认识到改变现行的后果,制定战略战术,以积极态度参与新规则的协商与制定,争取获得有利的结果。

4、加强金融创新,服务碳市场。随着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迅速发展,服务于碳排放权交易的金融业务和衍生产品应运而生,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竞相涉足碳金融领域,通过为减排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来开展碳排放权金融衍生品交易。目前,国外投资银行和从事碳排放权交易的风险投资基金已经进入中国,对具有碳排放权交易潜力的节能减排项目进行投融资。2006年5月,兴业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合作,在境内推出节能减排项目贷款品种。在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过程中,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大型企业和机构投资者一方面应该努力提高自己的环境与社会责任;另一方面要善于捕捉越来越多的低碳经济机会,研究开发环境和金融互动下的金融工具创新,加快形成价格发现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机制。

5、开发可再生能源。主要指太阳能、水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和氢能等非化石能源。由于这些能源对环境危害较少,因此又叫做“绿色能源”。开发“绿色能源”是解决能源危机的重要途径,目前“绿色能源”在全球能源结构中的比重已达15%~20%。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降低碳排放量将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要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大力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国家应采取刺激再生能源发展的有力和措施,加快培育可再生能源市场。

6、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碳排放权市场还处于发展中阶段,我国和企业要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在建立一个国际社会能够普遍接受的国际碳排放权市场的进程中发挥自己的影响和作用。我国应通过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学习国外先进CDM技术和碳市场管理经验,对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做科学的引导。在经营理念和目标、内部管理结构和运营机制、碳排放权交易期货产品等方面,由单纯的模仿引进,最终过渡到碳排放权交易的创新。这将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的必由之路。

我国是一个易受气候变化影响的人口大国,同时也是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双重身份使中国积极参与到国际气候制度的合作中去,维护地球环境和为发展中国家争取利益。有鉴于此,我国应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和在气候谈判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关键点上做出适当的策略选择。

主要参考文献:

[1]潘家华.人文发展权限与发展中国家的基本碳排放需求[J].中国社会科学,2006.6.

[2]胡秀莲,李俊峰.关于建立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机制的几点建议(一)[J].中国能源,2005.8.

[3]魏一鸣.关于我国碳排放问题的若干对策与建议[J].气候变化研究进展,2006.1.

企业减少碳排放的措施范文5

关键词:气候变化;温室气体减排;碳排放交易;碳税

中图分类号:DF4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13)01-0105-08

一、引言

在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和国内制定中,通过碳排放交易还是碳税来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是一个核心的论题。碳排放交易是基于减排成本差异而产生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以国家实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并分配碳排放权为前提。碳税是指以化石燃料中的碳含量或者燃烧化石燃料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为计税依据所征收的税。碳排放交易和碳税都是对于自由市场的干预。就碳排放交易而言,是对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进行限定而由市场机制决定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价格;就碳税而言,是由决定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价格而由市场机制决定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从理论上讲,如果是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如确定性和完全的信息),碳排放交易和碳税都可以实现同样的结果——以最低成本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但是,完全竞争市场只是一种理论模型。在现实中,温室气体排放的外部成本、减排成本和收益等往往具有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使得碳排放交易和碳税在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过程中各有优劣并因此产生不同的减排效果。到底是选择排放权交易还是碳税,或者将两者相结合,成为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一项重要课题。

二、文献述评

综合分析国内外有关碳排放交易与碳税比较研究的文献,笔者发现学界当前对于碳排放交易和碳税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中的适用大致存在三种观点。第一,认为碳排放交易优于碳税,应当采取碳排放交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边永民(2009)从中国国情出发,认为“碳排放交易是能够比较灵活地包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而且对全球减排量予以稳定控制的模式,因为中国能源价格没有完全市场化而缺少采用碳税手段刺激企业减排温室气体的基础”。吴巧生和成金华(2009)提出“碳税不能有效解决中国的碳减排问题,征收碳税将会导致较大的GDP损失”。周文波等(2011)认为“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作为市场经济下最有效率的污染控制手段已经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采用”。谢来辉(2011)对温室气体规制的经济学文献进行了一个较为系统的回顾,发现“碳税是经济学家们认为更加适合于规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工具,许多发达国家的经济学家在现实中之所以非常推崇碳排放交易,主要是出于政治可行性的考虑”。。梅肯研究院资深研究员乔尔·库兹曼(Joel Kurtzman,2009)也认为碳排放交易比碳税的效果更优。第二,认为碳税优于碳排放交易,应当适用碳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王慧、曹明德(2011)从信号传递、行政管理、国际协调、经济成本、诈骗和等方面比较了排污权交易和碳税的优劣,并指出“由于气候变化存在不确定性,所以很难对排污权交易和碳税的优劣做出一般判断,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中国的国情来看,借助碳税而不是排污权交易来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符合中国的政治、经济和外交利益”。陈秀梅(2008)认为碳税在治理碳排放时比许可证的交易更为优越,其不但具有财政收入的特点,而且实施的可操性较好。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国际税法项目主任鲁文·s。阿维·约纳(Reuven s.Avi-Yonah,2009)认为,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方面碳税要优于碳排放交易。他认为碳税不但可以根据实现碳减排目标的需要而适时调整,而且还可以促进能源替代以及土地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管理。俄勒冈大学法学院教授罗伯特·F.曼(Roberta F.Mann,2009)认为碳税优于碳排放交易,因为碳税具有更加简单、透明、高效和成本确定性等特点。澳大利亚国家党前联邦主卫·罗素(David Russell,2008)认为与碳排放交易相比,碳税具有更高的可预见性和可执行性,并指出碳排放交易将会成为人类历史上代价巨大的错误。第三,认为碳排放交易和碳税并非对立,可以综合利用两种制度共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曾鸣等(2010)从减排成本和减排效果两方面比较研究碳税与碳交易,认为碳税与碳排放交易两种机制并不是对立关系,可以并存。许光(2011)认为碳税和碳交易作为环境规制的不同手段,本质上并不对立,而是基于不同经济理论之上的演绎,审慎区别并总结二者的适用范围,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和能源结构调整的必由之路。杨晓妹(2011)认为从短期来看,由于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比起发达国家来说相对落后,而且排污权交易制度尚不健全,相关和法律缺失,这些都阻碍了短期内碳交易方式的实行。因此,中国可以考虑先开征碳税,促进企业技术更新和产业结构调整。从长远来看,碳交易市场是必须要建立的。佛蒙特法学院教授珍妮特·E·米尔内(Janet E.Milne,2008)认为碳排放交易与碳税并用是一种明智的温室气体减排策略。

。国内学者倾向于利用碳排放交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而国外学者更倾向于利用碳税。也有少数学者注意到了碳税和碳排放交易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方面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提出两种手段可以并用。。第一,忽视了碳排放交易或碳税与现行法律之间的协调,特别是没有与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立法相结合。第二,过于重视从经济理论上比较碳排放交易和碳税的优缺点,而对于制度的设计、运行以及实效欠缺考虑。第三,大多数学者将碳排放交易和碳税对立,仅通过简单比较两者的优缺点提出选择碳排放交易或者碳税,并没有深入研究如何去弥补两者的不足或者发挥两者的长处。第四,少数提出碳排放交易和碳税可以并用的学者,并没有进一步分析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

三、碳排放交易与碳税的比较分析

(一)环境效益的确定性

一个设计良好的制度必须能够有效地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碳排放交易制度对温室气体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并且通过配额的初始分配对于每个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主体的排放行为实行直接控制,因此可以保证环境效益的实现。而碳税只是通过税收刺激纳税主体采取减排措施,也就是说,碳税只是利用价格信号间接地对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控制,然而在化石能源需求呈刚性时价格信号激励作用比较有限,只要纳税主体缴纳税款其排放就可以不受,因而对于温室气体的排放总量没有直接控制,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实现不能得到确实的保证。

(二)减排成本或投资收益的确定性

成本或收益的确定性是企业选择是否减排以及采取何种减排投资的重要依据。就碳排放交易而言,由于排放配额或者信用的价格由市场决定,同时又受到发放配额数量的影响,从而具有很大的波动性或不稳定性,导致企业对于减排成本或者减排投资的收益没有稳定的预期,不利于企业进行长期减排投资。例如,在欧盟排放权交易的第一阶段,2006年排放配额价格大幅度下降并在后来跌至零欧元。就碳税而言,税率在一定时期内是稳定的,从而可以为企业和减排投资者提供稳定的成本预期,有利于企业在减排成本与缴纳碳税之间做出自由选择,进而有利于企业进行长期减排投资。

(三)减排的灵活性和高效性

减排的灵活性对降低减排的成本具有重要作用。就碳排放交易而言,其最大的优势就是充分赋予企业减排的灵活性,允许各个企业进行排放配额或信用的交易,减排成本高的企业可以选择从碳市场上购买排放配额或信用,减排成本相对较低的企业可以将节省的配额在碳市场上出售从而获得减排效益,另外,基于减排项目产生的排放信用也可以在碳市场中实现其价值,由此极大地激励了企业和社会采取温室气体减排行动的积极性。碳排放交易体系通过企业之间的交易实现了减排资源的最优配置,整个经济以最低成本实现了减排目标。而就碳税而言,纳税义务不可交易,企业只能通过明确的税率在自身减排成本和应纳税额之间做出选择——即采取措施减排还是纳税,因此,碳税体系下只是相对于单个企业来说实现了减排的成本效益性,而就整个经济体来讲,不一定以最低成本实现减排。

(四)行政成本和守法成本

与碳排放交易相比,碳税简单易行、行政成本更低。这主要是因为碳排放交易体系比碳税更加复杂。首先,碳排放交易需要创建交易市场。一方面,要设定并分配温室气体排放权;另一方面,要对排放权市场进行监测和。其次,碳税可以在现行的税收下进行征收和管理,不会产生创建市场等复杂问题。

与碳排放交易相比,推行碳税将给企业带来更低的守法成本。这主要是因为碳税的覆盖范围要比碳排放交易更加广泛,因此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将会由更多的企业进行分担。就目前碳排放交易的实践来看,碳排放交易的义务主体范围仅限于排放量大且容易监测的企业,只能将减排任务分担到这些数量有限的企业身上,往往造成这些企业承担不成比例的减排负担。例如,欧盟7%的大型设备承担了60%的温室气体减排任务。而碳税的纳税主体则比较广泛,而其碳税具有税收收入中性的特征,将税收收入以鼓励减排投资等形式重新返还到纳税主体,减轻了纳税主体的负担。

(五)政治可接受性

碳排放交易比碳税具有更强的政治可接受性。第一,税收是增加财政收入的工具,并且税收的征管和使用容易产生寻租行为。而碳排放交易直接针对温室气体排放进行管制,在碳排放交易的开始阶段还存在配额的免费分配,从而容易得到企业的支持。第二,税收仅仅靠价格信号改变纳税主体的行为,具有潜在的和不确定的环境效益,从而很难得到环保主义者和社会团体的支持。相反,碳排放交易实行总量控制,具有环境效益的确定性,从而容易得到人们的支持。第三,由于工业利益团体的游说,碳税常常会对大型温室气体排放源进行税收豁免或优惠,从而影响了碳税的效果。

(六)与现有的协调性和全球性

相较于碳税来说,碳排放交易已经在国际和国内层面得到更为普遍的推行。“根据联合国和世界银行预测,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场容量为1900亿美元,因而全球碳交易市场容量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交易市场,而碳排放权也将有望取代石油成为世界第一大商品”。各国和地区实行的碳排放交易计划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并且各地区已经在探索如何将各地区的碳排放交易体系相互连接。因此,实施碳排放交易更加有利于跟现行气候变化的协调,尤其是可以有效连接国家之间的碳排放交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减缓气候变暖是全人类共同面临的课题,需要一个全球性的体系,以促进和联合全球人类的共同行动。在《京都议定书》下,全球性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已经初步形成。然而,如果要构建一个全球性的碳税体系恐怕需要经受非常大的挑战,如税收原则。

综上所述,碳排放交易和碳税作为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管制制度各有优劣,并且两者优劣互补。Jason Furman等认为“一种设计良好的碳排放交易与一种设计良好的碳税都会产生相似的效果。因此,在这两种制度中选择哪一种作为工具主要看两个方面:一是看哪一种制度更加具有政治可接受性;二是看哪一种制度更容易进行良好的设计”。如前所述,碳排放交易比碳税更加具有政治可接受性。相比较碳税的优点(成本确定性、执行和守法成本低)而言,碳排放交易具有更多的优势(如环境效益确定性、减排的灵活性和高效性以及协调性等)。另外,和实务界人士似乎也都倾向于选择碳排放交易体系。例如,新西兰选择了碳排放交易而否决了碳税建议,因为碳税不能足够地减少排放。。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德勤表示,“虽然开征环保税将增加企业的成本,但碳税在刺激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方面的作用非常有限,这一税种也没考虑更为协调配套的能源。南非应积极通过温室气体排放贸易体系来促进节能减排和经济发展,而开征碳税不是最佳选择”。因此,在碳排放交易和碳税之间,应当优先选择前者,同时,应当借鉴由碳税的优势带来的启示——在碳排放交易制度的设计中要增强碳排放交易中减排成本或投资收益的确定性。

碳税的优势在于将温室气体排放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为固定税额,从而为企业减排投资提供了稳定的预期。而碳排放交易的成本不确定性表现在碳市场中排放配额或信用的价格非正常波动,从而不能为企业的减排投资提供稳定的预期。因此,在碳排放交易制度的设计中要引入成本稳定性的理念,为企业提供比较稳定的成本或投资收益预期。为了矫正价格的非正常波动带来的消极影响,碳排放交易中设计了排放配额或信用的存储和借贷机制。存储和借贷可以提高企业应对配额或信用价格大幅波动的能力。一方面,当配额或信用的市场价格低迷时,企业可以将配额或信用存储到银行;另一方面,当配额或信用的市场价格过高时,企业可以从银行预借配额或信用。可以说,排放配额或信用的存储和借贷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碳排放交易中减排成本不确定性的缺陷。另外,还有的学者提出,在碳市场价格低迷或者过高时实行价格保护,即为排放配额或者信用设定最低价格和最高价格。当碳市场的价格低于最低价格时,可以以最低价格购买排放配额或信用,从而给进行长期减排投资的企业提供保障;当碳市场的价格高于最高价格时,企业可以从手中以最高价格购买配额,从而为企业履行减排义务提供比较稳定的预期。另外,在强调碳排放交易具有比较优势的同时,还需考虑到碳排放交易的适用范围会受到碳排放监测、统计、交易成本等因素的。对于难以实施监测、统计以及交易成本高的温室气体排放部门,不宜采用碳排放交易手段,例如交通领域。而碳税具有执行和守法成本低的优势,对于未能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温室气体排放部门,可以利用碳税控制其温室气体排放。

四、中国气候变化立法的制度选择

根据中国在气候变化国际条约中承担的责任以及国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中国以市场为基础的气候变化法律制度应当采取基线和信用型交易与碳税相结合的方式。

(一)基线和信用型碳排放交易

碳排放交易有“总量控制型交易”和“基线和信用型交易”两种设计模式。总量控制型交易的特点是预先为其管辖区域内的温室气体排放源设定总的排放上限,以及一定期间内的削减计划时间表。由于存在总量上限,此类计划又被称为“封闭市场体系”。确定总量上限之后,将排放总量以配额的形式分配给被要求参与交易计划的温室气体排放源。总量控制型交易计划要求参加的企业在计划执行阶段向提交与其实际温室气体排放量相等的配额。在基线和信用型交易体系下,为每个纳入该体系的企业设立一定的排放基线,并且要求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不得超过排放基线,如果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低于排放基线,那么该企业在经过认证后可以获得与其削减排放量相当的可交易的信用,如果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超过了排放基线,则其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提交与其超过基线的排放量相当的信用。基线和信用型交易体系仅是对每个企业设定一定水平的排放基准,而对区域内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没有上限,因此该体系也被称为“开放市场体系”。

由于中国不承担强制性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所以中国对温室气体排放没有必要实行绝对的总量控制。但与此同时,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我们应该尽量兑现我们承诺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化目标,即到2020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水平比2005年的排放水平降低40%~45%。在这种情况之下,选择基线和信用型碳排放交易模式最适合中国的情况。一方面,基线和信用型碳排放交易不以温室气体排放实行总量控制为前提,而是通过基准排放水平来确定温室气体排放主体应当履行的减排义务或者获得的减排信用。另一方面,基线和信用型碳排放交易可以通过基准排放水平的设定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相对控制,从而可以在不对温室气体排放企业实行绝对的总量控制的同时,确保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基本能够得到实现。

。之所以对受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企业设定排放基线,是因为要确保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目标的实现,必须要对一些重大的温室气体排放源进行控制,通过设定排放基线使这些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得到一定的约束。关于受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企业应当包含哪些部门,当前可以将电力部门纳入到受管制的主体范围内。。第一,电力部门是中国重要的温室气体排放部门。对电力部门进行温室气体排放管制,相当于控制了中国近一半的温室气体排放。第二,相对于工业部门等其他温室气体排放部门而言,电力部门的供需弹性呈刚性,并且作为自然垄断行业,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基本上不会损害其市场竞争力。这一点也可以从国外温室气体排放配额有偿分配的实践中看出。例如,在英国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第二阶段,排放配额的有偿分配也仅限于电力部门,主要是因为电力部门的竞争力不会受到损害,而其他部门如果有偿取得排放配额的话,其国际竞争力会受到损害,从而影响本国的经济。第三,电力部门履行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成本可以转嫁给电力消费者。此外,为了激励企业积极进行温室气体减排投资,对于自愿减排以获取排放信用的企业。。

排放基线的确定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通过投入或产出标准确立排放基线,如对化石燃料燃烧设备的燃料含碳量制定标准,低于此类燃烧标准的设备可以经审核后获得可交易的信用,而高于此类标准的燃烧设备则需要购买信用以抵消其超过标准进行燃料投入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另一种是通过预先规定一定水平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确立排放基线,如果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低于基线排放量,则可以获得可交易的信用,如果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高于基线排放量,则需要购买信用以抵消其超额排放量。为了更好地控制电力部门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电力部门的排放基线设定应当采取第二种方式,即预先规定一定水平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由于中国尚未形成统一的准确的温室气体排放监测体系,电力部门温室气体排放水平的确定最好依据化石燃料投入量及其碳含量进行预估温室气体排放量。此外,为了提供更大的灵活性,对于自愿减排以期获得排放信用的企业,则可以依据企业的意愿自行选择排放基线的设定方式。

(二)碳税

对于基线和信用型碳排放交易没有覆盖的领域,可以有选择地利用碳税实施温室气体排放控制。选择的方法是对征收碳税所带来的成本和收益进行对比分析,只有符合比例原则时才可以征收碳税。

1.征收目的和原则

征收碳税的直接目的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通过征收碳税,形成二氧化碳排放的价格(将二氧化碳排放的外部性内部化),进而通过价格机制引导排放主体向低碳经济和低碳消费发展,从而减少甚至避免二氧化碳排放。同时,除了可以达到减排二氧化碳的目的之外,还可以通过减少化石燃料的使用从而减少其产生的其他污染物,如二氧化硫。另外,就中国的国情而言,发挥碳税的教育功能应当作为征收碳税的一个重要目的,即提高人民的气候变化意识、促进人民改变高碳消费行为。

。第一,兼顾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原则。一方面,发展经济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碳税要体现环境的内在价值,要保证碳税对企业的行为具有较强的刺激力度,以促使其改变化石能源的消费行为。另一方面,碳税的征收会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定的负面影响,在开征碳税时,要注意采取措施缓和这些负面影响。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为了满足全体人民的基本需求和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保持较快的经济增长速度尤为重要。碳税制度的设计要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和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合理地平衡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第二,坚持碳税税收收入的中性原则。。另一方面,碳税的税收收入主要用于修正扭曲的税种,并且用于激励和补贴温室气体减排行动,如提高能效的投资、碳捕捉和封存活动等等。第三,立足国情和合理借鉴原则。一方面,开征碳税要学习发达国家(如丹麦、荷兰、挪威等)的先进经验,并考察这些国家在征收碳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另一方面,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同时,要注意立足国情。。二是要立足于中国的国情。比较分析中国国情与其他国家国情的不同,并从中找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制度设计模式。第四,循序渐进的原则。最优的或者最能发挥温室气体减排效益的碳税制度,往往在课税对象、税率等方面的要求比较高,同时对于经济和社会的影响也较大,尤其对于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中国正处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上升阶段,推行碳税应当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如分步推行碳税(逐步扩大征税范围)和逐步提高税率。这样既可以给经济和社会一个适应碳税的缓冲期,又能减少推行碳税的阻力。

2.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涉及到两个问题,即针对上游企业还是下游企业征收碳税,以及纳税主体的范围。

第一,应当针对下游企业征收碳税。上游企业是化石能源的生产者或进口者。如果对上游企业征收碳税,碳税则覆盖了经济和社会中所有利用化石能源的领域,相当于对所有的温室气体排放主体征收了碳税,这将会对经济的发展带来许多不利影响。中国应当针对下游企业征税,即直接利用化石能源并排放二氧化碳的企业。只有针对下游企业征税,才能对纳税主体的范围实施有选择的控制。

第二,纳税主体的范围。纳税主体的范围是指在下游企业中选择针对哪些企业征收碳税。由于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国情,选择针对哪些下游企业征收碳税,必须考虑到碳税对这些企业的竞争力以及整个经济运行的负面影响。魏一鸣等人认为从保护经济增长、改善能源结构、提高可行性的角度看,效仿丹麦税制有利于中国实现二氧化碳减排目标和经济发展的双赢。丹麦的碳税对生产部门实行税收宽免,对能源密集型部门实行免税,并且各非免税部门所缴纳的碳税收入都用于降低该部门的生产间接税。为了尽量减少碳税对于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同时又发挥碳税的减排效益,中国应当对钢铁工业、建材工业、化学工业、有色金属工业和造纸印刷业完全免税,这些部门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可以通过其他措施,如鼓励节约能源、清洁生产等。本文认为,碳税应当针对基线和信用型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不能覆盖的部门征收。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其中首先针对化石能源的消费者(主要包括居民部门、公共机构和商业部门)征税,等时机成熟时(能源消费结构和产业结构转变、负有强制性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等)再对其他部门征税。一方面,对化石能源的消费者征收碳税,可以提高这些部门的气候变化意识,促进其转变能源消费模式、节约能源。另一方面,对化石能源的消费者征收碳税,不仅对于整个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较小,而且可以引导低碳经济的发展。例如,对于家庭汽车的碳排放征收碳税,可以提高汽车用户的节能和环保意识,同时可以引导和促进小排量和新能源汽车以及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3.征税环节、税基和税率

开征下游碳税,其征税环节应当是消费环节,即在批发或零售环节,由化石能源的销售商缴纳。在消费环节征税,采取价外税的形式,更有利于刺激消费者减少能源消费。税基应当是根据化石能源的碳含量估计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针对二氧化碳排放量从量计征。

。第一,碳税税率应当最大限度地反映二氧化碳减排的边际成本。税率水平的设计要有利于激励纳税主体改变其高碳消费行为,积极采取二氧化碳减排措施,因此,其应纳税额应当高于企业为减排所使用替代能源或者采取减排技术的预期边际成本。第二,碳税税率设定应当考虑对于宏观经济和企业竞争力的影响。第三,税率的设定应当考虑差别因素,即对于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具有不同二氧化碳排放特征的燃料实行差别税率。应当按照不同化石燃料的碳含量不同设置不同的税率,以鼓励消费者使用更加具有环境友好性的产品。第四,税率水平遵守由低到高、循序渐进的原则。在开征初期,先实行低税率,然后逐步提高,以减小碳税对社会经济的冲击,同时也提高碳税的政治可接受性。

企业减少碳排放的措施范文6

从世界贸易发展角度方面来看,“减排”和“低碳”也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一个制约手段。如《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就已规定,到2020年,将对“减排”和“低碳”未达他们所设限额指标国家的产品实施征收“碳”关税。

我国已带头制定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方案”和“应对气候变化的科技专项行动”措施。同时承诺今后中国将进一步把应对气候变化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继续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包括加强节能、提高能效工作,争取到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有显著下降;大力发展绿色经济,积极推行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研发和推广气候友好技术,充分体现了作为一个大国在低碳经济时代的责任和表率作用。

发展低碳经济,是指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应用手段为特征的经济发展模式,是从传统高能耗、高物耗、高排放的发展模式转向可持续发展模式的桥梁。其核心在于提高能源效率,改善能源结构,优化经济结构,推动社会转型。低碳经济与已推行实施的循环经济和绿色经济的核心理念是完全一致的,都是要求尽可能地节能降耗、提高质量、增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减少奢侈和浪费所增加“碳”的排放。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发展低碳经济已成为世界经济社会变革的潮流,更是我国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应对气候变化的必然选择。

目前我国纺织印染行业在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有力支持下正轰轰烈烈展开“节能减排”的大行动。主要采取的措施为两个方面:一是染整设备的改造,逐步淘汰高耗能、低产出、染化料助剂耗用量大的旧设备,发展新型的小浴比染色机,减少染色废水的排放量;二是重视开发新型染料、助剂,进行工艺革新,采用对环境友好、技术创新、节能降耗的绿色环保型染料、助剂产品,以减轻传统印染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耗能多、污染严重的突出问题,使之符合清洁、环保、低“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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